水质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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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保护的持续高压下,环境保护部门和污水处理厂在面对各种水质监测结果作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时,应更加谨慎,并充分考虑其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文章概述
水质监测是政府部门监督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基本技术手段。水质监测结果是环保部门监督检查污水处理厂和执法的重要依据。对于污水处理厂来说,水质监测结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影响政府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而且还要检测和监测其是否符合标准运行。一旦水质监测结果不合格,不仅可能面临高额环境罚款,还会影响三年增值税优惠政策和运营单位的市场声誉。
水质监测结果一般显示在线监测数据和现场水质监测报告。当水质监测结果显示污水水质超标,而环境保护署又对污水处理厂实施行政处罚时,污水处理厂应如何回应?笔者根据行业内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对水质监测结果作为证据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中的应用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了专业对策。
在线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依据的基础和前提是在线监测设备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和各种污染物指标数据。因此,一方面,在线监测设备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适用性标准;另一方面,在线监测设备应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和维护状态,并定期进行比对监测,以确保在线监测设备能够连续、准确地记录相关数据。同时,从立法意图和证据运用的角度,对取消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后,要求排污者进行人工比对以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规定提出了一些看法。
现场水质监测是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运行进行日常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由合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水质监测报告不可质疑。当水质监测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有错漏或指标数据和结果异常时,应从水样采集、水样保存、监测分析方法等方面认真分析监测报告本身的合法性。必要时,环保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要求提供视频证据和原始记录进行回溯。
当然,如果我们认真研究水质监测结果的误差和遗漏,或者摆脱暂时的困难,也不如自己动手打好基础。作为一个环境治理企业,只有打好基础,精心经营,污水处理厂才能克服困难,化危机为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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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环境监管日益加强,污水处理厂因出水水质超标引发的环境行政处罚事件激增。对于污水处理厂而言,从进水、污水处理、出水、污泥处置等方面来看,其污染控制责任和监管标准都比一般的污水处理单位要重,特别是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字[2015]78号)后,一旦污水处理厂因环保问题被处以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将从下月起面临处罚。因此,在环境保护的持续高压下,环境保护部门和污水处理厂在面对各种水质监测结果作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时,应更加谨慎,并充分考虑其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1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4。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并因违反税收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罚款10000元以下除外)的纳税人,自处罚决定作出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污水处理服务产品和服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第5.2项:污水经处理后,符合《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接排放限值。退税率是70%。
一、水质监测结果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作为认定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事实依据的监测结果包括在线监测结果、现场抽样监测结果和其他评估结论。
二、在线监测结果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中的证据适用
在线监测结果由在线监测数据表示,在线监测数据是由污水处理厂安装的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对污水处理厂的水质监测产生的实时监测数据。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导则》的相关规定,水污染源监控设施是指安装在污染源现场的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监测仪、流量监测仪、数据采集变送器、ph水质分析仪、氨氮水质分析仪、重金属分析仪和水质自动瓶采样器。主要监测指标包括:cod(化学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氨氮、ph值、流速、浊度等。
在线监测数据作为证据的形式上来看应属电子数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9〕19 号)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条 3对电子数据的概念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该类型证据真实性的认定也作出了具体的区分。根据该规定第九十三条,应当作为电子数据真实性判断的因素包括:1.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2.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3.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4.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5.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6.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7.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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