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非主观故意导致出水超标,日均值达标的可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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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山东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和任意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近日修订发布了《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020年1月10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9年生态环境执法情况和2020年工作思路。为了提高山东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和任意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近日修订发布了《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主要内容解释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迫切需要对生态环境进行行政处罚
2018年2月7日,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18年版),用于规范全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该基准自发布实施以来,因其项目明确、使用方便、可操作性强,在规范和制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使环境行政处罚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推进,存在的自由裁量权因素单一、空人为自由裁量权过大、对特殊情况考虑不足等问题逐渐显现,与全省执法现状不相适应,迫切需要修订和完善现有的自由裁量权基准。
(2)加快制度创新任务的重要措施
2019年1月14日,中共山东省十一届八中全会通过了《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和加快制度创新的决定》。其中,《修订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8年版)》作为进一步落实推进生态文明体系改革创新任务的重要举措,明确列入了《省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体制创新涉及省生态环境厅任务分工的决定》。
(3)生态环境部指导的明确要求
2019年5月2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文件明确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指导意见》提供的制定方法,结合当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的裁量规则和基准。
二、主要内容
自由裁量权基准分为三个部分:适用的法规、处罚自由裁量权表和可以每天开始连续处罚的情况。对山东省11部法律、11部行政法规、14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的268种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细化和量化。其中,涉及建设项目管理的违法行为有11种,大气污染防治47种,水污染防治48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46种,土壤污染防治27种,海洋污染防治22种,辐射污染防治52种,其他15种。
(a)适用条款
共有13条适用规定,概括规定了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裁量方法、数额计算、从轻或减轻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使用、记录管理等适用内容。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表
分为特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表和一般处罚自由裁量权表,268种具体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特别处罚自由裁量权表适用;一般处罚自由裁量权表适用于除具体环境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3)可以每天开始连续处罚
本文总结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25种可以启动逐日连续处罚的情形,便于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主要创新点
(一)运用多因素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结果更加科学、合理、准确
自由裁量权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设置了若干自由裁量权因素,弥补了原有自由裁量权基准自由裁量权因素单一的缺陷,保证了自由裁量权结果的科学、合理和准确。
以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为例,原裁量基准仅将超标倍数作为裁量因素,考量因素不够全面。该判断基准考虑了废气类别、超标因子数量、超标倍数、每小时烟气流量、违法行为期间的环境敏感性、违法次数等因素。,引导执法人员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后果获取证据,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综合考虑和综合裁决,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等价过度处罚。
(二)“自由裁量权表+公式”计算处罚金额,减少人为干预
在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确定处罚金额时,首先定义与违法行为相对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表,确定自由裁量权表中各种自由裁量权因素的自由裁量权等级,并将自由裁量权等级插入计算处罚金额的公式中,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的干预。
以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为例,根据原裁量基准,企业超标不足50%的,违法程度视为“一般”,处罚裁量标准为“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虽然运用自由裁量权基准后,自由裁量权等级有所细化,但仍面临二级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该自由裁量权基准通过“自由裁量权表+公式”计算处罚金额,减少了自由裁量权空,避免了人为因素的过度干预,保护了执法人员。下一步,执法局将组织开发一个具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功能的自由裁量系统,通过输入相关自由裁量因素,自动计算出处罚金额,从而实现高效、便捷、准确的数额判断。
(3)首次明确了轻微违法和免责清单,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精神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并借鉴部分城市的经验和做法,首次明确了8种微免处罚的违法行为清单。主要包括:
1.由于意外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污染控制设施运行不正常,未能在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停止和限制生产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日平均值未超标。
2.污染物超标排放,常规污染物超标倍数的单因子小于等于0.1倍,次日整改完毕,排放达标。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的,在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4.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标题:山东:非主观故意导致出水超标,日均值达标的可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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