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企资讯网”是一个为企业发展提供多元化服务的综合类网站 致力于中国中小领域的网络技术服务网站,是以资讯为基础,商务为平台,金融为支撑,企业信息化服务为核心的企业门户网站。

当前位置:主页 > 展会 > 公安部最高检环保部发文:对符合条件的环境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批准逮捕

公安部最高检环保部发文:对符合条件的环境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批准逮捕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17 18:42:27阅读:

本篇文章2257字,读完约6分钟

最近,颁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根据通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犯罪事实明显轻微,经审查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环境保护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批准逮捕和起诉符合逮捕和起诉条件的环境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环境保护部门,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有效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方法

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1月25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于2017年1月25日发布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有效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合作,统一适用法律,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环境保护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案件移送和法律监督

第五条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核实情况,并对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作出书面报告。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移交的决定。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和程序合法。

(二)有法律证据证明存在环境犯罪嫌疑。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将案件材料移交同级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环境保护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犯罪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有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注明案件来源、查封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和法律依据等

(三)现场检查(调查)记录、调查询问记录、现场检查图、抽样记录等。

(四)涉案物品清单,应当载明被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或者扣押的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场所等事项,并附行政强制措施和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五)现场照片或音像资料及清单,注明需证明的事实——5——拍摄对象、拍摄者、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等

(六)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检查报告、调查报告和鉴定意见。

(七)与涉嫌犯罪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环境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环境保护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并立即出具受理回执或者签署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回执。

第八条公安机关发现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24小时内书面通知移送的环境保护部门在3日内予以纠正。但是,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受理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发现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证据不足的,可以对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提出补充调查意见,移送案件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进行补充调查。环保部门应按要求补充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公安机关。因客观情况无法改正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对环境保护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涉嫌环境犯罪的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接到案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受理后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环境保护部门,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退回移送案件的环境保护部门。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备案材料退回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移交手续。

涉及查封、扣押物品的,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防止涉案物品转移、隐匿、损毁、灭失等情况发生。对具有危险性或者环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环保部门应当组织临时处理处置,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对无明确责任人、责任人不具备履行责任能力或者超出部门处置能力的,应当呈报涉案物品所在地政府组织处置。上述处置费用清单随附处置合同、缴费凭证等作为犯罪获利的证据,及时补充移送公安机关。

标题:公安部最高检环保部发文:对符合条件的环境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批准逮捕

地址:http://www.mp3xiazai.com/mqzh/33094.html

免责声明:名企网汇集了全球知名企业的最新资讯,本站的部分内容以及文章引用的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名企资讯网小编将予以删除。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