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纪文:中国《环境税法》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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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以及第4章“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的新规定,使公众对环境税的变化充满期待。自2008年以来,中国是否应该征收环境税一直被推迟。环境税一直是企业和公众关注的话题,也一直存在争议。随着我国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环境税的征收再次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环境保护部和相关税务部门也在制定不同的税收方案,这表明开征环境税将成为中国保护环境和资源的有力手段,也是中国改善环境治理的必然选择。
为此,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继文教授,听取了他对环境税费改革和可能出台的《环境税征收与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环境税法》)的看法。
常继文透露,目前,国家正在考虑制定环境税法,相关文稿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但可能不会纳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是否能提交全国人大仍难以做出最终结论。
记者:中国现行法律是否有对二氧化碳和其他排放物征税的规定?
常继文:目前,中国的环境资源税还没有对二氧化碳征税。对二氧化碳征税有两种方式。第一个是碳税,它从源头上按吨征收石油和煤炭等化石燃料。第二是从排放的角度进行收集。很难计算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这通常是根据石油和煤炭等化石燃料的消耗量收集的。碳税一般是从批发和销售的源头逐步征收,最后转移到消费者身上。目前,中国没有相关的法规。中国已经对煤炭和石油开采征税。如果将来再次征收排放税,就有重复征收的嫌疑。如何协调是个问题。
国际社会开征碳税的呼声原本很高,但目前石油和煤炭市场低迷,价格低迷,开征碳税的声音有所减弱。
记者:税法征收的对象是什么?
常继文:上述两种税是环境税的第一大类,即生态影响类;第二类是对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收费。目前,中国正在逐步提高排污收费,以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正常现象。排污费应高于处理费用。目前,北京、天津等地已经提高了收费标准,而河北等地尚未进行调整。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征收环境税后不应再征收排污费。
关于是否征收以及如何征收相关税种,目前还存在一些争议。例如,第三类污染产品税,冰箱使用氟利昂和一些产品配备高污染电池,应该征税吗?第四类服务税,如乘飞机旅行时是否要缴纳碳税或排污费?第五类资源和生态税,比如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是否应该收费?提供生态服务应该收费吗?第六类环境投资税和环境服务税,在环境贸易和环境服务过程中,如投资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第三方来控制环境污染,是否会相应减免一些税费?此外,还有与环境贸易和产品相关的国际贸易税。
常继文:最大的争议是,《环境税法》包含了所有相关品种的综合征收;或者窄口径,只覆盖一部分品种。如果征收口径较宽,开采煤炭和矿石时支付的生态补偿费应与环境税挂钩;然而,不同的征收主体涉及不同的部门,如何与不同的部门进行联系和合作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但如果收窄至一定程度,如果只涉及一种排污费,新法例的意义何在?具体来说,它是单独征收还是合并征收,如何合并;应该包括碳税和二氧化碳排放税吗?所有这些都是有争议的。
此外,学术界也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认为没有必要将收费改为税收,实际突破不大,但名称有所改变。
记者:环境税法的设计原则和目的是什么?
常继文: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新的《环境保护法》就费改税达成了共识。环境税的顶层设计应遵循行为导向、税收中性、规范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原则。新法将有助于改变征用的任意性。过去,虽然有标准可循,但实际的收集是相当随意的。
税费改革的目的是筹集专项资金用于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奖励和补贴污染控制企业;通过科学手段评价企业行为,引导企业自觉节能减排,鼓励科技创新。
同时,《环境税法》还吸收了其他国家征收碳税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如何计算对gdp影响的计算方法,并参考了国外不同组合和情况的情况。
记者:一旦税法通过,哪些部门将执法?执法有多难?
常继文:经有关部门批准,由税务机关征收。例如,污染由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矿物由土地部门批准,由税务部门征收。税费改革的一个主要障碍是环保部门和土地部门是否有执法的积极性。过去很多地方都是协商征收排污费,没有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比如本来应该征收100万元,但有可能降低到50万元。然而,如果征税过高,许多企业根本负担不起,因此这种情况在基层普遍存在。目前,实施费改税的前提是找到排放依据。在核查过程中,可能会发现一些地方存在以往排放数据造假等问题,地方环保部门可能对此负有责任,因此有些地方不愿暴露丑恶。
第二个主要障碍是,环境保护部门不能使用这笔钱后,费用改为税收,但有许多机构支持。例如,一个市环保局可能只有十几个公务员,但实际的团队可能有几十甚至几百人。目前,许多地方环保部门仍然依靠排污费来支持人民,一些机构没有国家资金和其他收入。费改税后,这部分人的收入就泡汤了,地方土地部门也有类似的问题。
此外,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如何合理分配和使用所筹集的资金也是一大考验。税费改革还应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并且在征收率和种类上存在差异。否则,在一些经济基础差的地区,过高的税费可能会削弱当地企业的吸引力。
因此,在设计新法的过程中,我们还应该计算不同的单项和综合税费对国内生产总值、经济发展、就业和环境保护的影响。只有当我们知道在不同的组合和场景中会发生什么,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收集它们。征收环境税费不应阻碍经济发展,而应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即在不增加总税负的前提下,发挥引导企业节能减排的作用。
能弥补自己缺点的人或观点。
早在20世纪7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就将税收作为保护环境的重要政策措施,并将环境税引入税收体系。纵观这些国家,环境税是根据“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制定的,涉及大气、水资源、生活环境和城市环境等许多方面。
德国是一个收集系统相对完善的国家。从1981年开始征收水污染税,以废水“污染单位”(相当于一个居民一年的污染负荷)为基准,在全国实行统一税率。第一年的税率是每“污染单位”12马克,此后一直在增加,并规定投资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可以减税。目前,所有税收都作为地方收入用于改善水质,社会效益十分明显。
目前,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有利于经济与环境协调的环境税收体系,包括能源税、运输税、污染税和资源税,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外环境税制的成功实施表明,我国开征环境税是可行的。同时,国外环境税收实践可以为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设计和征管提供有益的经验。
结论:
作为一个新兴的工业国家,中国的环境和能源问题日益突出。实施低碳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是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选择。作为治理环境的良药,环境税有其独特的适用条件。开征环境税必须考虑现有的社会环境以及与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协同作用。否则,环境税很难奏效。
标题:常纪文:中国《环境税法》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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