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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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
《意见》指出,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要以建立以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的现代金融体系为重点,加强转移支付管理,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遵循加强顶层设计、合理分工、清理整合规范、注重市场监管、规范资金管理等五项基本原则。
《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九项具体措施。一是优化转移支付结构。逐步形成以一般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转移支付与特殊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体系。二是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清理整合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建立以均衡转移支付为主体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第三,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逐步转变为接收和支持专项,统筹安排相关领域的资金;严格控制新设立的专项项目,明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每一笔专项转移支付都有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第四,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和使用。专项转移支付应按地区和项目进行编制;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承担配套资金;严格资金使用,加强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监控。五是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坚决取消“小、散、乱”的、效用不明显、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整的特殊项目;用税收优惠政策替代竞争性领域一些特殊项目的研究:探索实施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将其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第六,加强转移支付的预算管理。及时发布转移支付预算;积极向社会公开转移支付的具体项目、规模、管理方式和分配结果;做好绩效评估工作;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统筹规划。第七,调整和优化中央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划清中央基础设施投资专项与其他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界限,努力优化中央基础设施投资专项支出结构。八是完善省级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的做法,改革和完善省级以下转移支付制度。九是加快转移支付立法和制度建设。尽快研究制定转移支付条例,条件成熟时推动其成为法律;相关文件中关于转移支付的相关规定应根据《意见》进行修订和完善。
《意见》强调,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利益调整大。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说明
(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
标题:国务院印发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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