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峨山第一起环境民事诉讼案结果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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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带来灾难!
这件事发生在今年6月26日
大雨过后,住在云南省峨山县邓云社区石花村的村民石,在他承包的鱼塘里发现了大量的死鱼。经过一番调查,他认为这是由于位于鱼塘上方的洗车场和餐馆长期排放污水造成的。随后,石对负责人提起诉讼。
数百公斤鱼的死亡是由自然灾害还是由个体户非法排放污水造成的?近日,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就此环境民事诉讼举行了听证会。
这是县法院受理的第一个环境诉讼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原被告和被告双方就污染的举证责任和赔偿标准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历时4小时的庭审凸显出法院在审理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时面临取证难、鉴定难、鉴定难等诸多困难。
污水流入鱼塘时村民之间的纠纷
庭审期间,记者了解到,原告石与被告龙某、蒲某、李某均为峨山县社区石化村村民。原告施邵伯承包的鱼塘位于村中央一处沉没的空土地上;三被告经营的洗车场和餐厅位于鱼塘上方,主要服务于余二级公路(玉溪市至峨山县高仓镇)的运输车辆,其中大型车辆主要用于运煤。
2009年5月29日,原告石与社区石花村集团签订合同,约定石花村集团将石花村前的鱼塘承包给原告石养殖种植。合同期限为五年,合同金额为380元/年,付款方式为每年一次付款。施承包鱼塘后,每年投放鱼苗约360公斤,年销售鱼利润约8000元,一直持续到2011年下半年。
2011年9月,石照常开始养殖,并在鱼塘里放了价值3600元的鱼苗。与此同时,位于鱼塘上方的被告Long的家庭开始建造房子,并利用空房子前面的土地经营注水和洗车业务。同年11月,原告发现养殖过程中鱼塘的水变黑,于是沿着鱼塘的进水口寻找原因。最后,发现龙某洗车场的污水直接排入通往鱼塘的沟渠。
后来,石邵伯找了石化村的村民小组进行协调,希望龙某将污水排入另一条沟,停止污水流入鱼塘,但一直没有回音。
七八个月后,当捕鱼季节开始的时候,石发现此时的鱼和当时投进去的鱼苗差不多大,所以没有池塘可以养鱼。
被告龙某建房后开始经营餐厅,排入鱼塘的污水包括洗车水和餐厅污水。2013年1月,被告普某、李某先后开始加水洗车业务,两家公司的洗车污水也与第一被告龙某排放的污水沿同一出口流入原告承包的鱼塘。
2013年6月26日,一场大雨过后,原告发现鱼塘里有大量死鱼,于是他通知村民小组和社区到现场进行检查并解决问题。社区领导和村领导组织原告与三名被告进行调解,但未达成协议。
从那以后,死鱼一条接一条地浮出水面。原告史不得不将三名被告带上法庭。
原告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承包的邓云社区石花组村前鱼塘;2.请求判令三被告按比例承担因侵犯原告鱼塘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760元,被告龙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溥、李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名被告承担。
证据不足,法庭进退两难
在举证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律师都邀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师的律师指出,被告龙某经营的洗车场、餐厅污水的非法排放,导致原告2011年投放的鱼苗至今未能成长,连续两年未能获得应有的收益;被告浦、李经营的洗车场污水非法排放,加剧了原告承包的鱼塘污染,三被告污水排放导致严重后果,致使原告养殖的大量鱼类于2013年6月26日死亡。由于鱼塘的水已经被污染了很长时间,原告认为剩余的活鱼已经被污染了,所以他们不敢出售,也有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由于污水中含有大量的煤和其他矿物质,一层煤渣已经堆积在鱼塘的底部。如果你想明年继续耕作,你需要清理这些煤渣。
关于被告洗车场和餐饮污水排放导致原告石养殖的大量鱼类死亡的问题,被告律师首先于6月26日出具了峨山县气象局的气象记录。根据当天的天气记录,6月26日有降雨,气压与平时相差15%。大气压力的降低导致水体缺氧。原告对鱼塘管理不善和缺乏任何增氧设备是大量鱼类死亡的原因。被告的律师认为这是不可抗拒的行为和自然灾害。
据被告的律师称,鱼塘建于20世纪70年代,之前补充了一些地下水源。然而,近年来,地下水资源的补充很少,主要依靠自然降雨和一些村庄的生活污水。鱼塘的条件已经改变,不适合养鱼。
随后,被告律师指出,鱼塘周围仍有一些菜地和稻田,村民也有可能施用化肥和农药流入鱼塘,因此被告不应负全部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案是由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但是,原告在证明鱼塘水体是否受到洗车和餐馆的污染时,证据不足,没有相关的水体检测报告,也没有提供死鱼死因的相关监测报告,无法证明水污染与鱼死亡之间是否存在直接联系。峨山法院将在另一天宣布审判结果。
核心问题突出了因果关系的困难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峨山县第一审判庭法官柴。由于这是第一次审理环境污染案件,柴承认审理此案压力很大。
柴告诉记者,环境污染案件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的特点,这使得损害后果与污染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变得极其复杂,甚至使案件审理变得困难。正如上述案例所反映的那样,由于没有确凿的证据,很难判断大量鱼类是因为水污染而死亡的。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往往涉及污染物鉴定、损失评估等特殊问题,需要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专家意见。然而,目前具有环境污染鉴定资质的机构寥寥无几,且价格昂贵,难以满足办案的实际需要。
记者在走访云南省司法厅后了解到,目前,云南省只有两家评估机构具备环境污染评估资质。环境污染案件作为一个新的鉴定类别,存在着鉴定技术难以与法律规定接轨的尴尬局面。
云南甘胜司法鉴定中心是环境污染鉴定工作的先锋。该中心主任翟平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感受很深。“甘胜司法鉴定中心获得法定环境鉴定资格已经两年了。这两年来,我们只处理了6宗环境污染个案,而这些个案的成因,一般都是由政府有关部门,例如环境保护、土地和水利等部门所认定的。可见,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方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
这种薄弱的法律意识也直接导致了取证、鉴定和认定环境污染案件的困难。翟平生说:“当法院或有关部门指派相关鉴定机构依法对环境污染进行取证和鉴定时,首要问题是错过取证的最佳时机。污染发生时,受害方未能及时收集和测量相关证据,如污染水体、空气体、土壤等。;经过鉴定部门的干预,污染案件往往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相关情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环境本身具有无法控制的特点,在收集证据方面存在很大的模糊性。”
“在这种情况下,鉴定机构不仅需要鉴定污染程度和污染物,还需要医学鉴定来确定鱼类死亡和污染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当时的气候和饲养问题,鉴定部门一般无法确定大量鱼类死亡与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很难确定因果关系。”翟终身说道。
法律意识薄弱、证据收集意识薄弱、证据支持不足、证据关联性不足,导致环境污染案件证据收集和认定中技术和法律规定的不平等适用,这也是受害方难以明确提出证据支持相应主张的主要原因之一。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发布,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对案件涉及的环境污染具体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专家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证据。
遗憾的是,在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中,仍然缺乏类似的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石还不确定他能否得到死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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