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惠及 农村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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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2]30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
减税为降低饮用水项目的成本创造了空间
通知明确了五项税收优惠措施:一是承担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第二,获得土地使用权和签订建设项目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是对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第四,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获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五、饮用水工程经营单位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新增饮用水工程的经营收入,实行“三免三减”的企业所得税。
免征增值税可以节约用水成本。根据增值税的相关税法,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产自来水时可以选择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或者按照简单的方法,增值税按6%的税率征收。按此税率征收增值税,加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实际税负约为6.6%。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根据规定,自来水生产企业通常按房地产残值的1.2%缴纳房产税,并按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根据财务会计制度,企业实际缴纳的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生产办公楼和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使用的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既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又节约了企业的管理费用。
免除饮用水项目的契税和印花税,降低建设成本。根据通知,饮用水工程建设项目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转让协议,免征契税和印花税,结合项目用地审批,推进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进程。
新增饮用水项目的投资收益为“三免三减”,鼓励企业着眼长远。对于这种优惠待遇,《企业所得税法》已经明确,鼓励和吸收更多资金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免税政策界限清晰,可操作性强
通知明确了饮用水工程和饮用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享受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饮用水工程是指为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修建的供水工程设施。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是指在民政部门注册的供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综合)站(厂、中心)、村集体和用水户协会。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供水的,按照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根据农村居民供水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如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提供的数据不真实,则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正确计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非常重要。
此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标题:税收政策惠及 农村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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