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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未经批准取水 四倍追缴水资源费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1-02-23 16:20: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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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月1日起,《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农业生产用水超过限额的,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办法》规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但下列情形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池塘、水库取水;在没有城市和农村供水网络覆盖的地区,由于居民家庭生活的需要,水是分散的;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少量水;为保证矿山等地下工程的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需临时取(排)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措施特别规定,如果农业生产用水量在规定的限度内,就不支付水资源费。取水超过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在严重超采地区抽取地下水时,将征收三次水资源费

《办法》强调取水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20%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征收;用水量超过计划的20%至40%,超出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两倍征收;取水量超过计划量的40%,超出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资源费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4倍回收。

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开采地下水的,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两倍征收;在严重超采区开采地下水的,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三倍征收。

严重拖欠水资源费的将被责令停止取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月将《河北省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不得拒绝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违反本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取水。阻碍水资源费征收和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题:河北:未经批准取水 四倍追缴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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