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污水处理厂未安装中控系统最高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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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今后,未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央控制系统或中央控制系统运行异常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将被罚款3万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
城市污水处理厂投产后一年内的实际处理负荷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和其他排污单位,应当在工业企业内部提前进行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记者刘新荣)
标题:内蒙古:污水处理厂未安装中控系统最高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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