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环境污染事故频发 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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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恶性环境污染事故频频发生,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却寥寥无几。
最近,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联合举办的中美惩治环境犯罪研讨会引起了有关官员和专家的热烈讨论。
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认为,目前的刑法不足以打击环境污染;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认为,中国对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处罚不是重,而是轻。
为什么环境刑事案件如此之少?在许多情况下,非法企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调查,而环境保护部门的失职罪也被调查。环境保护部环境监督局的杰克说,执法中存在着移交不充分的问题。
记者注意到,从监管者到学者,要求修改刑法、严惩环境犯罪的呼声是一致的。
近年来只有少数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专门做了统计。从1998年到2002年的五年间,我国发生了387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其中25起被调查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从2003年到2007年,中国发生了90多起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仅查处了12起违法犯罪案件。这是北京大学环境法教授王锦的统计数据。
杰克的数据更不乐观。据她介绍,2004年,环境保护部直接处理的严重环境突发事件有14起,但只有一起四川沱江水污染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2006年,有3起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2008年,有5起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最轰动的案件是云南阳宗海污染事件;2009年,两起案件因刑事责任受到调查。
杰克认为,尽管近年来刑事制裁的使用有所增加,但总的来说还是不够的。从环境保护部处理的这些污染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是可以统计的。据杰克说,存在着忽视使用惩罚手段的问题。
她认为,目前,以刑代刑的现象在中国仍然存在。据杰克说,在中国,近年来每年大约有10万起行政处罚案件,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并不多。目前,大量的环境违法行为基本上是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杰克认为,事实上,行政手段的效果远不如追究刑事责任。
环保部门担心拔掉萝卜会带出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有关规定,环境污染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的,只要符合条件之一,即可认定为重大环境污染犯罪,可以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这项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应该远远超过王锦和杰克披露的人数。然而,在现实中,有大量的环境违法犯罪。杰克分析了原因。
我们可以看到,很多违法企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案件被查处的同时,也伴随着环保部门失职行为的查处。杰克说,例如,云南阳宗海案、江苏盐城水污染案和四川沱江水污染案。这些案件无一例外,不仅追究了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还追究了环保部门的失职责任。
据杰克说,这也是环保部门未能将案件移交司法部门的原因之一。
据杰克称,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已经发布了一份关于移交环境犯罪案件的文件。尽管没有体制障碍,但转移的数量并不理想。杰克说这有两个原因。首先,可能存在局部保护因素。污染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可能会拒绝诉诸刑法,因为大多数违法者都是巨额利润和税款。杰克说,第二个原因是环保部门本身有顾虑。如果移交给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是否会伴随着对其自身环境失职的调查?保护自己会很困难吗?杰克说,在目前的环境执法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可能不那么顽固。如果你不硬气,你可能不敢交出它。
为什么地方环保部门不愿意移交这些案件?还是不愿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锦表示,将自己的脏衣服公开、报道好消息但不担心的传统观念也是一个原因。
这关系到中国地方党政的成就和价值取向。王锦说,因为我们有报道好消息而不是坏消息的传统,所以没有人愿意公开他家的丑陋。同时,我们也有一个宣传模式,把坏事变成好事。王锦说,当有许多严重的污染事件发生时,我们不会对这一事件作更多的报道,但赞扬在事件进展中出现的先进团体和人物。他说,以2005年松花江严重污染事故为例,在松花江严重水污染事故之后,我们没有看到如何在地方一级追究责任。我们看到的是在各地举行的表彰大会,宣传他们如何克服困难,如何在污染事故中放弃家庭,关爱每一个人。
修改刑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关于犯罪的刑事政策,中国学术界有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往往持批评态度。王平说,这所学校认为中国法律太重了。比如,这个学派认为中国的死刑太多了,所以有必要减少死刑的数量,严格控制死刑,进一步保护人权。王平表示,法律界对环境犯罪表现出了相反的态度。法律界人士认为,中国对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处罚并不重,而是轻。
他说,特别是刑法领域的专家、教授,大多数人认为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定太轻,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王平表示,许多研究环境犯罪的教授都同意修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为过失危险犯。其最终目的是提高这一罪行的合法性。王平表示,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他认为环境犯罪的合法性应当提高。
杰克认为,从相关案例来看,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定滞后于环境形势的发展。她说,在现行刑法中,有14种环境犯罪,其中11种属于自然资源类,只有3种环境污染,包括重大环境事故罪和进口废物罪。
在她看来,当今中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污染,而目前设立这样一个罪名在污染防治方面是有缺陷的。
许多环保领域的企业家为了节约成本而忽略了环境法。不要说这些企业家甚至不知道什么是环境法。如果他敢于冒险,如果他毫不犹豫地冒着被判10年以上监禁甚至死刑的风险,那么他就会排放污染物。毕涛说,如果刑法这么严格,他相信没有多少企业家敢冒这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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