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来水做景观水最高拟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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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9月14日),北京市法制办就《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建议禁止使用自来水和地下水补充城市景观用水,违者罚款10万元。
北京市法制办表示,北京一方面面临着严重的水资源短缺,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水资源浪费的现象。这种浪费表现在,高质量的地下水被当作水质要求相对较低的农业用水和景观用水,导致高质量地下水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采取“优化用水、分类供水、优质供水”的原则。
与2002年实施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相比,该草案首次提出提高水资源和再生水的利用率,节约淡水资源,实现用水与水资源的平衡。
根据草案,水资源配置应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态环境用水,逐步减少工农业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应优先考虑雨水和再生水。禁止将地下水和自来水作为城市景观水体的补充水。违者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草案建议禁止在北京生产和销售含磷洗涤剂。此前,青岛、深圳、辽宁等中国省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含磷洗涤剂。
方面
建立上下游区县补偿机制
该条例建立了上下游区县的补偿机制。据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山东、江苏、辽宁、河北的试点实践证明,水质断面考核制度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能够有效解决上下游地区的跨境污染问题。
北京市、县人民政府未完成水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中跨界断面水质指标的,责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下游毗邻地区人民政府进行补偿。补偿由市财政部门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直接代扣代缴。
由于污水排放过多,暂停批准新项目
这些规定建立了一个区域和流域审批限制系统。区县超过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评价指标的,区县新增重点水污染物建设项目暂停审批;此外,如果工业园区内没有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或者处理设施的废水排放不达标,或者乡镇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排水不达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应暂停审批新的建设项目。
政府主导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在一些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由于缺乏资金,一方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另一方面,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停止运行,由于缺乏资金,造成资源浪费。该条例明确强调政府应领导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各级政府应对未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优先采用生态、低能耗、资源化的污水处理技术,并保证建设和运行资金。
标题:北京:自来水做景观水最高拟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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