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亿地方债券蓄势待发 新法律亟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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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国务院同意在地方发行2000亿元债券,由财政部发行,纳入省级预算管理。
地方债券正式宣布大门开启!经过多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斗争”,国务院终于发行了地方债券。
4万亿敦促“原始”地方债券
2008年11月,为了应对突如其来的金融动荡,国家发布了一项4万亿美元的“救市”计划。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计算,中央政府投资1.18万亿元,其余来自地方配套资金和社会资本。然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捉襟见肘”,后续的社会资本也受到经济形势的影响,导致投资资金大量外流。
据国家发改委相关部门测算,2009年中央投资项目地方政府必须提供6000亿元左右的配套资金,而地方政府只能提供3000亿元,缺口近3000亿元。
为了解决地方资金缺口的迫切需要,发行2000亿元地方债券迫在眉睫!
清华大学水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符涛认为,获准发行的地方债券只是对国债的补充,共同推动扩大内需目标的实现。“国债通常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分配给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而地方债券的发行者则是较富裕的地区。”符涛解释说:“因为富裕地区的财力相对较强,所以申请地方债券更容易获得批准。”
如何批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能力?
随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获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能力的审批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因为对地方政府履行承诺能力的怀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多年来禁止发行地方债券的原因。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康佳认为,2000亿元地方债券的发行主要取决于地方债券的发行量。在发行地方债券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合理配置,严格论证项目选择的可行性,监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严格监督施工质量。同时,康佳表示,将对如何合理配置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具体实施方式可以是地方申报,中央统一审批和协调,然后制定操作方案,确定各地发行多少债券。
清华大学职业培训中心专家、中国现代集团总裁丁伯康博士也表示,国家在进行地方债券发行审批时,需要控制债券发行规模,防止过度负债;明确发行债券的主体责任,建立终身偿债责任制度;规范申请程序和必要的法律程序,将债务偿还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通过人大决议;要加强对债券资金使用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不要“借多贷少”或“借新还旧”。
地方债券需要新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禁止地方政府借款,批准2000亿元地方债券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限制。因此,发行地方债券迫切需要新的法律。据了解,财政部法律法规司已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纳入2009年立法计划。
符涛认为,这种中央政府代表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券的方式是向地方政府独立发行债券的过渡,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在控制地方债券总量的同时,中央政府将发挥一定的约束作用,为地方政府今后自主发行债券积累经验。”符涛还强调,“发行地方债券存在潜在风险,地方政府倾向于盲目投资。因此,什么样的机构和地方可以发行债券,需要认真研究和引进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当地政府将会破产,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
符涛预测,发行地方债券的权利最终将移交给地方政府。他说:“事权和财权应该下放给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统一有助于理清财权之间的关系,时间的利用也有助于改变投资促进中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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