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严禁环保部门参股环评机构
本篇文章892字,读完约2分钟
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环评法的实施存在公平性等问题。中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4日回应称,禁止环保部门在环评机构中分享股份、分享利润,或明示、暗示、推荐、介绍、指定环评机构,并接受“回报”,严格查处环评机构“以民为本、为民除害”的行为。
潘岳指出,在我国现有的环评机构中,科研机构占甲级环评机构的近25%,乙级环评机构的48%。虽然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与其环境保护部门之间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但由于其天然的血缘关系,它们之间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对此,潘岳表示,我们必须下大决心改革体制,将环评机构与环保部门“完全脱钩”,确保环评审批不受利益干扰。以事业单位改革为突破口,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与环保系统科研机构的分离,逐步解决环境科学研究院成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测站成为“环境影响评价站”的问题。
他指出,环评业务必须由真正独立的环评中介服务机构和独立的市场实体承担。严格禁止环保部门在环境评估机构中分享份额和利润,更禁止环保部门以各种明示和暗示的方式推荐、介绍和指定环境评估机构,索取和接受各种名称的“回报”,并“共同发现、共同调查、共同通报”。鼓励公开招标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建立重大项目招标制度。
对于一些环评机构受经济利益影响,影响环评公正性的问题,潘岳承认,一些环评机构与建设单位存在不正常的关系,即“取人之财,为他人消灾”,而不是注重质量和利益,一些环评机构盯紧建设单位的钱包,服从业主的意愿,失去了客观、公正、科学的立场。
他承认,今年前9个月,环境保护部直接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比2006年增加了1.7倍,其中一半以上涉及环评质量。
为此,潘岳提出了四项措施:一是坚决取缔弄虚作假、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低劣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二是实行“黑名单”制度,对于严重违规者,三年内禁止上岗;三是制定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标准的评价体系,使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和效果、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相关专家的评价有统一的标准;第四,建立信用制度,降低分析指标不完整、评价方法不科学、措施不可行、环评结论不明确的环评机构资质等级。
标题:环保部:严禁环保部门参股环评机构
地址:http://www.mp3xiazai.com/mqzh/48629.html
免责声明:名企网汇集了全球知名企业的最新资讯,本站的部分内容以及文章引用的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名企资讯网小编将予以删除。
上一篇:淮河仍有3765公里水质不达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