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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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措施已于今年二月实施
绍兴企业将告别排污权免费获取的历史,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近日,浙江省绍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经过几年的努力,绍兴具备了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基本条件。全市各县(市)都建有污水处理厂,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污水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总量超标和超标排放行为的监管机制相对完善,企业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一定的认识。考虑到当地环境资源已经饱和,绍兴市政府应使有限的环境容量资源既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又避免因污染物过度排放造成的环境退化,充分发挥环境容量资源的最大效益。在此前提下,绍兴于2007年11月12日发布了《关于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意见》;绍兴市政府制定的《绍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也将于今年2月发布。《办法》以2008年1月1日为界,此前依法设立的排污单位(统称“老污染源”)通过转换或支付排污权有偿使用获得了排污权。此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和新设立的排污单位(统称“新污染源”)都应通过向环保部门购买或向其他排污单位购买获得排放权。
绍兴有两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许可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将采取差别待遇的实施原则,即采用老项目的老办法和新项目的新办法,政府将率先实施管理,确保公平和公正。排污权有偿使用后,主要用于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标题:浙江绍兴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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