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新通知 贯彻国务院环保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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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近日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通知》。以下是通知的全文。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建筑系统环境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提高认识,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建筑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
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环境保护,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完善监管体系,建立解决发展中环境问题的长效机制。
建设系统涉及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业等。它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与自然环境保护密切相关。
近年来,建筑系统在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建筑节能和温室气体减排、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然而,长期以来,在我国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投入不足,城市环境污染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威胁到城乡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较低;城市污水处理率仅为45.67%,近一半的城市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水系及相关流域;建成区绿化率仅为31.6%,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近年来,城乡新建住宅建筑面积每年近18亿平方米,但只有约50%的建筑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在同等气候条件下,我国城镇既有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是发达国家的2-3倍,造成了沉重的能源负担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建材生产能耗高达全社会终端能耗的15%,节能环保绿色建材利用率不足20%,年建筑垃圾超过1亿吨,处理率不足10%,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同时,城市燃煤造成的空气污染和城市道路交通噪声依然存在。因此,建立环境保护体系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级领导必须认识到建设系统开展环保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建设系统加强环保工作。
二、建设系统环境保护目标(2010年目标)及基本要求
(一)目标
建筑系统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是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处理、建筑节能和温室气体减排、燃煤锅炉改造、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控制、城市绿化和建设节能节地绿色建筑。到2010年,将分别实现以下目标:
在城市污水处理方面,在县城所在的城镇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城市和重点流域、保护区城镇建设二级污水处理设施,可分批实施。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标准,非重点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城镇可分阶段进行一级强化和二级治理。2010年,中国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面:各城市应建立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使所有的生活垃圾都能得到处理,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
绿色建筑:贯彻《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逐步引导中国建筑业和住宅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新建公共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到30%以上,居住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到20%以上。绿色建筑材料占建筑材料消耗量的40%。
在建筑节能和温室气体减排方面:新建建筑节约标准煤7000万吨,现有建筑节约标准煤3000万吨,共节约标准煤1亿吨;累计减少温室气体排放22.6亿吨,其中新建建筑1.8亿吨,现有建筑8000万吨。
城市供热:不得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燃煤供热锅炉。低于10吨/小时的燃煤供热锅炉将在其他地方逐步淘汰。2010年,北方城市集中供热面积增加10亿平方米,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0%。
城市绿化: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切实落实绿线控制制度。继续抓好园林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
城市公共交通: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政〔2005〕46号),全面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进一步放开搞活公交行业,完善扶持政策,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周到、经济、舒适的公交服务。
(二)基本要求
。环境保护工作应与城乡规划和建设相结合,城乡规划应加以改进
。合理规划城乡规划,突出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划内容;为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保护,规划中应明确环境保护的重要地位,统筹考虑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城乡规划的编制要逐步从注重确定发展项目转向注重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明确空控制的要求;必须从注重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功能定位转变为注重控制合理的环境容量,确定科学的建设标准,促进人居环境的改善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选址要科学,规模要适度
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选址要科学合理。要综合考虑施工区域的自然和社会环境,调查研究选址区域的地理因素,在收集施工区域大气、水体、土壤等基本环境因素背景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制定最佳规划设计方案。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等边界区域建设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和噪声污染的项目。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当地特点和配套设施建设,考虑未来发展并做出一定保留,科学确定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有必要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分析,以确定分散建设还是集中建设环保设施。
3。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依靠科技进步改善人居环境在制定“十一五”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各地要把城市污水处理与回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与处置、绿色建筑技术和建筑节能技术纳入重点领域,并在项目立项、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采取各种措施,包括鼓励自主创新、通过国际合作引进技术等。,推动科技进步,建设环境保护体系,尽快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加快推广先进高效的资源节约型技术和绿色建材产品,限制和淘汰高污染、高能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通过制定推广和限制淘汰技术目录,提高建筑系统环境保护的整体技术水平。
4。引入市场机制,完善监管体系,提高环境基础设施运营效率
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尽快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建设和运营体系。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污水再生利用、供热锅炉改造、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府建设、运营和服务监管体系,加强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实施,鼓励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全面提高环境基础设施运行效率。
5。环境保护应与环境综合整治、创建节水型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和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相结合
。环境保护要求应作为评选中国人居环境奖、创建节水型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和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的基本条件,并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建设部将对此做出具体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将相关内容作为考核的基本条件。
三、加强和改进规划研究和监督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发展循环经济为指导原则,认真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地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地区应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和国家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地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与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要优先发展环境,增加生产,减少污染。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实施重点开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力。在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同时,推进城市化,在不增加污染的情况下提高产量。在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应限制开发。在优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护,逐步恢复生态平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内开发,依法实施保护,禁止不符合要求的开发活动。
(2)加强城乡规划审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建设部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端正城乡规划指导思想。根据区域环境保护需求和资源条件,科学确定城市发展目标、方法和合理容量。为了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规划中应明确提出环境保护目标。
规划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完善科学民主的城乡规划决策体系。规划、批准和调整的过程应该从行政手段转向法律治理、社会监督和全民参与。通过法律程序减少规划审批和调整的随意性。
确保环保设施的选址和布局合理。环境保护设施的位置和布局应当合理,新建污染项目应当避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保护区和重点水源保护区。根据城市承载能力,城市规划应综合考虑地质、自然环境、居住区和工业区等因素,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址,科学布局,认真开展专家咨询工作,避免盲目决策。
第四,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监管体系,实现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发展
(1)加强城市污水处理与回用、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重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实施国家环保项目,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回收、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重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在饮用水安全和重点流域管理的基础上,加强水污染防治。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加强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人民饮用水安全。优先解决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与公众日常生活环境相关的重大问题,以城带乡,加大村镇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力度。
(2)加强节水型城市和园林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要适应水资源条件,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要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严格管理用水定额,采取超计划超定额加价的方式。缺水城市应实行高累进加价制度。同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价格差距应适当拉大。市政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应当尽快实行计量收费制度。
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整体水平。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园林县的基础上,积极完成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修订),并严格执行,确保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建立和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建立和完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做到职能明确、管理到位。
加强城市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推进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加强城市湿地保护,维护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征和基本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湿地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休闲娱乐等方面的生态、环境和社会效益。,有效遏制城市建设中对湿地的不合理利用,确保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推广节能环保公交车辆,修建透水降噪道路,设置绿化带
积极推进大容量环保公交系统建设。发展大容量、低污染、环保的公共交通工具,以《节能环保城市公交车技术标准》为基础,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公共交通工具。开展透水降噪路面设计和施工技术研究,应用新型道路吸声材料和透水材料,建设降噪透水路面,改善城市“热岛效应”,控制城市噪声污染。在敏感区域设置噪声隔离设施和绿化带,减少噪声污染,改善城市声环境。
(4)推进政企分开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行机制
现有从事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业务的机构应在清理资产、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依据《公司法》重组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暂时不具备改制条件的,可以采取目标管理的方式,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合同,提供污水、垃圾处理业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企业通过招标方式承包现有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新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应创造条件,积极推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鼓励社会投资主体采用bot等特许投资方式或与政府授权企业合资建设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
合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中水、垃圾处理、垃圾发电价格,完善政府补贴机制。根据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污水处理、中水、垃圾处理和垃圾发电的价格。积极引导工业和市政设施等行业利用再生水和垃圾发电。结合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及时制定部分行业强制使用再生水的规定,扩大使用范围。
增加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各地要限期征收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被征收城市应优先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水平。暂时达不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应结合当地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成本,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
(5)研究制定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财政、税收、价格等激励政策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融资、价格等激励政策;研究合理、优惠的环境基础设施财税政策,落实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土地使用、用电和设备折旧等配套政策,并给予财政和税收优惠。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保基础设施投资及相关工作,重点解决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设施的配套和完善资金。
V.政策导向、示范应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
(1)充分发挥各方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大力推广绿色建筑的应用
建设开发单位作为绿色建筑应用的主体,应在建设项目中积极贯彻国家有关绿色建筑的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采用绿色建筑标准;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建筑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应逐步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
设计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绿色建筑设计理念,注重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等关键环节的应用设计,尤其是细部设计。
施工单位应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实践,制定符合绿色建筑的施工工艺,落实保障措施。注重施工现场的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噪音、光污染、建筑垃圾和空气污染等。;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减少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在施工用水、能耗、材料选择和废弃物处理过程中注意节能、节水、节材的要求。
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绿色建筑的运营管理,制定管理规定,充分考虑技术和经济的合理性,确保绿色建筑的健康运行。
(2)研究建立评价、认证和奖励制度,形成绿色建筑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研究制定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的评价和认证方法及政策措施,通过实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绿色建筑技术评价和标识制度,规范、监督和管理中介评价机构,有效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从政策上支持环保、资源节约型新型建筑材料的应用,改善城市和乡村的生态类型,有利于改善室内环境和人类健康。
围绕建设部绿色建筑创新奖的评选,结合本地实际,建设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程,总结经验,全面推广。
(3)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竞争
积极参与与绿色建筑相关的国际组织,参与重要国际绿色建筑规则和标准的研究和制定。紧跟国际绿色建筑发展趋势,加强技术合作,促进市场整合,不断提高我国绿色建筑的整体水平。企业应增强国际竞争意识,积极应用绿色建筑技术,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相关部门应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充分发挥信息资源优势,为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提供及时、准确、优质的服务。
六、依靠科技进步,完善标准规范,做好示范项目推广工作
(1)积极发展经济、适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水、污水、中水、垃圾处理等技术。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实施保护环境的科研项目,认真开展环境保护战略、建设系统标准和技术研究,鼓励研究给排水处理技术、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技术、道路交通噪声控制技术、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等。,并组织污水的深度处理。
(2)加强建筑节能环保技术开发,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
。开发并积极推广室内外环境污染控制与改善技术、绿色建筑材料、建筑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包括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先进的采暖、制冷和节水技术的应用。积极引进国际先进设计理念和标准,建立和完善本地建筑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立绿色建材评价体系和标准,尽快将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循环利用和改善室内环境的绿色建材纳入标准,促进推广应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建筑节能和环境保护的监督,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建筑节能环保长效工作机制。
(3)建设科技示范工程,做好技术推广工作
加大努力,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绿色建筑、绿化建设、公交优先发展、道路噪声控制、燃煤供热锅炉改造等综合环保示范工程建设,跟踪研究示范工程,有效推广成熟配套科技成果,提高科技示范的针对性,充分发挥科技作用
七、组织宣传培训工作,加强协调、监督和检查,全面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
制度建设要大力组织环境保护宣传培训,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决定》的任务和要求,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建设部将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建设部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范围,指导、组织和协调建设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确定相应的机构,明确职责,组织好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2)抓紧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并严格执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标准和法规的同时,认真评估建设系统的环境立法和执法情况,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完善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绿色建材评价体系和燃煤锅炉供热系统改造方案和步骤,加强监管和执法,使建成的环境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标准和建设体系工作目标的实现。
(3)建立健全城乡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用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意识,切实解决制约环境保护的难题和影响人民健康的关键问题。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责任、措施和投入到位。科学制定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建立系统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定期评估、检查和落实已部署的环境保护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确保规划提出的环境目标的实现。
(4)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开展社会监督。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饮用水、排水和再生水水质、建筑环保和节能实施情况以及城市绿化建设进展情况。运营企业应及时披露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对于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认真听取公众意见,加强社会监督,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公告等多种形式降低政府监督成本。(五)广泛宣传,认真做好教育培训和对口支援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积极开展和举办环保培训班,提高思想认识,把环保公益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努力营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同时,要制定培训计划,轮训施工系统的干部职工,准确把握要求。认真开展和组织对口支援和教育培训,提高建设系统环保设施的运行水平和服务质量。
(由建设部提供)
标题:建设部新通知 贯彻国务院环保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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