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半市场化”现象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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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存在严重的“半市场化”现象。这应该引起理论界和政府的重视。
在2000年底和2001年初,当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市场化的宣传没有出现在媒体上时,笔者与国家环保总局从事此项研究的同志讨论了市场化问题。双方都大力提倡市场化,但对于如何市场化却有不同的看法。另一方主张以bot方式作为市场化的主要方式,对此我坚决反对,并给了“半市场化”的帽子,争论不休。后来,对方劝道:“目前,没有市场化的舆论,计划经济的观念仍然牢不可破。我们都提倡市场化,所以不要在我们之间争论。半市场化比计划经济好吗?”我也这么认为。然后,一片寂静。
三年后,出人意料的是,这场改革真的变成了半市场化改革。
在以建立市场机制为目标的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中,市场机制在某些环节和一定程度上失败了。这就是作者所说的“半市场化”。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进程的现状和问题说明如下。
首先,现状
中国已建和在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有以下几种类型。
1。原计划经济体制,即污水处理厂由国家直接投资和经营。
它们要么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共机构,要么是“企业”,其投资行为直接受政府控制,其运营费用完全由财政承担。这种类型包括对国内外金融机构的直接金融投资和政府贷款。
2。重组中的国有企业,如北京排水集团和重庆水务集团。然而,这些企业是否按照市场机制独立投资和经营,独立承担市场责任,还有待观察。
3。bot方式建立污水处理厂。融资方为国内民营企业或外国企业。
4。国家污水处理厂试运行,即tot模式。受委托方一般是国内民营企业。
5。出售给非国有资本的污水处理厂。上海有这样的例子,成都和湖南也在进行。目前尚不清楚这些销售的具体情况,但可以合理推测,这应该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协议销售。
6。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资本。它已经出现,如深圳水务集团,但很少有例子,公众参与的媒体是大型外国企业。
7。由非国有资本全资拥有的新污水处理厂。
以上类型几乎包括了人们可以想象的各种市场体系类型。在过去的三四年里,改革的类型很多,而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改革力度不够,势头也不猛。
就数量而言,第一个因素,即国家的直接投资,仍然占大多数。在非国有资本投资中,以污水处理厂数量计,bot模式占大多数。此外,还有一些类型,如“中外合作”和“租赁经营”。经过对它们的系统或机制的仔细分析,它们都可以分为上述七种类型之一。对于国家投资建设而言,以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等“改革”措施与投资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无关,仍属于典型的第一制度。类似于此,如确定项目法人等。
从市场化改革的目的和预期来看,仍然存在以下重要问题。
1。进入污水处理市场的非国有资本没有达到预期规模。
中国第十个五年计划中新建的城市污水处理能力需要额外投资1000多亿元。现在还不到两年,投资规模还远远不够。据权威报道,“三河三湖”等重点领域的资金仅占计划的30%以上。“十五”计划以国家投资和非国有资本投资为基础。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在内的国家投资已经到位。然而,非国有资本的投资并没有达到预期的规模。因此,理论界和地方政府继续关注如何进一步扩大投融资规模和能力。
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树立更加协调的经济、社会、环境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来看,中国需要在较短的历史时期内建设一个全面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但这是一个巨大的需求。作者计算出“十五”后连续三个五年计划的投资强度不应小于“十五”。我国整个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有许多领域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相似。总的来说,投资需求的规模非常大。中国在城市公用事业方面已经投入了大量的非国有投资,但是与这种巨大的需求相比,差距还是相当大的。与中国目前的情况相比,私人资本涌入中国的热情还远远不够。中国超过10万亿元的巨额银行存款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转化为城市公用事业的市场投资。光靠投资体制和中国人缺乏投资习惯恐怕不足以解释这一现象。
这说明中国目前的市场化改革还没有达到大规模引进非国有资本的预期。
2。各污水处理厂的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互不竞争,整体改善未见。如果与非公共产品市场的情况相比,这种反差尤其明显。如果外资和民营企业经营的污水处理厂仍然重视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与其说是受市场竞争的驱动,不如说是受争取更多利润的欲望的驱动。国有企业和政府直接经营的污水处理厂更糟糕。国有企业的低效率根本没有被市场触及。进入市场的各种资本之间没有竞争,也没有生存的威胁。
相反,市场化实施后,公用事业竞争性涨价成为公众投诉和抱怨的焦点之一。在物价上涨的同时,一些地方的财政补贴也有所增加。
长春汇金公司的案例并没有解释bot企业的风险,反而说明了政府的风险。如果没有更高的针对“固定回报率”的规定,这种至少是应得单价两倍的暴利合约,将使长春市政府退出游戏,其长期损失实在令人难以置信。这也说明了贯彻“保本微利”的国家原则是多么困难。
市场化的第二个目的是提高效率。已经进行的市场化改革对提高社会总效益没有明显效果。真正明显的是,它促进了投资的多样化,扩大了融资渠道,增加了资本总额。
3。政府职能转变不明显。这是市场化改革的第三个主要目标。政府仍在为污水处理厂筹集资金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而不是反复强调市场应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根本作用。地方政府最麻烦、最忙的事情就是筹集资金,却忽视了对市场的管理,甚至不知道需要政府管理什么。
由于对公用事业市场化缺乏深入了解,一些地方政府开始盲目出售国有资产。这种出售不是法律框架下的市场并购,而是收购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协议,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识之士已经开始呼吁停止这次销售。当地政府出售水产业的热情只是表明政府仍然在市场上进行具体的商业活动,而不是监督市场。
这三个问题关系到城市公用事业改革的三个基本目的,而不是地方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当前的改革进行全面反思。
第二,原因
以上三个问题可以归结为一点:我们还没有建立一个基于竞争的市场导向体系。竞争提高效率,竞争降低价格,竞争改善服务。竞争是市场机制的灵魂。竞争与否是市场体系和计划体系的区别。是否存在健康、有序和充分的竞争是市场体系健全和发达的标志。
目前,七种类型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之间没有竞争。这是问题的关键。
为了获得进入许可,非国有资本(即私人资本和私人资本)之间以及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之间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他们“打击”得很重。但这只是进入市场前的竞争。进入市场后,就没有竞争了。让我们看看进入市场后的情况。
首先,他们不必争夺客户。这一点,不用说。第二,没有价格竞争。随着投资的多样化,价格也表现出多种价格并存。七种类型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各自的轨迹与政府谈判、协调和协商不同的价格。这些不同的价格是使他们能够生存和获利的价格。根据目前的机制,投资越多样化,价格类别就越多。一个价格不会因为另一个价格的存在而受到威胁,所以它不会因为另一个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优质优价、同等质量、同等价格的市场规则在这里不适用。这与非公共产品市场的情况大不相同。也就是说,市场机制无法形成价格。
第三,因为没有价格竞争,所以出现了一系列的后续现象。企业之间没有并购,没有破产,也没有企业退出市场。简而言之,一旦资本进入市场,它是高度“沉淀”的,没有资本流动。这与非公共产品市场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客观地说,非国有资本的自由化和对使用权的竞争促进了中国城市污水处理市场体系的建立和急需的城市污水处理资本的引进。这是自由化和开放的结果。它不仅引入了大量的资金,还为政府选择优秀企业提供了机会,从而降低了成本。
但是仅仅这一阶段的竞争显然是非常不够的,而且在主要阶段缺乏竞争。如果这种半市场机制不改变,像长春汇金这样的例子肯定会层出不穷。目前,最受人们青睐的三种改革方式是出售国有资产、非国有资产自主投资和非国有资产参与。事实上,他们无法避免国家禁止的“固定回报率”。这实际上是缺乏竞争的另一种表现。
bot、tot、投资合作甚至外商投资项目通过私人活动获得对企业有利的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做法。这是众所周知的秘密,也是腐败的制度性原因之一。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没有这些小把戏,腐败自然会大大减少。
上述半市场化改革的直接原因是现行的行政收费制度。这种收费制度决定了污水处理服务的需求方是政府,而不是成千上万家庭的污染者。作为唯一的需求者,政府也是市场的管理者和市场的最大投资者。这有点像政府采购污水处理服务。除了选择供应商时的竞争,一旦确定了供应商,竞争就消失了。
由于主体阶段缺乏市场机制,改革的三大目标无法实现。
为什么会有半市场化?
出现“半市场化”并不奇怪,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改革开放20年来,我们形成了一种只要放手就能焕发生机的思维方式。应该说,这种思维方式对于非公共产品的市场化是完全正确的。一旦发布,马上就会有竞争。竞争将立即促进工业进步。即使在以解决垄断为主要目的的公用事业领域,自由化效果也非常明显,如电信、航空空、城市供水等。当然,仅仅放手让这些领域完全市场化是不够的,但这是另一个话题。这种思维方式在扩展到难以市场化的公共产品领域,如城市污水处理领域时是不够的。
它有一定程度的真实性,这在前面已经提到过。它不具有完全真实性的原因在于经营性公共产品市场化的特殊性。一些经济学家指出,作为准公共产品的城市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远比非公共产品的市场化改革复杂。这里的“准公共物品”是指非经营性公共物品以某种方式转化为经营性公共物品。
要实现转型,买方必须是“制造的”。第二,我们必须创造一个市场环境。并使这种买方和市场环境类似于非公共产品市场的情况。当然,只有政府可以提出这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可以通过政府引入收费系统来满足。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目前的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开始了。随着买家的出现,我们发现供应商不足,所以我们打开市场增加供应商。但是我们没有意识到我们需要第二个条件,认为第一个条件就足够了。
目前,我们对半市场化现象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解。大多数人认为作者所说的半市场化现象是自由化程度不够造成的,所以他们主张进一步自由化以消除弊端。作者认为这是一个新的误解。这种系统设计带来的缺点只能通过改变系统设计来消除。我们当前的改革需要继续“制造”第二个条件,即“制造”市场环境。如果目前的制度设计不能及时改变,市场化改革将受到阻碍,改革的“成本”将非常高。
第三,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
1、改革现行收费制度。
管理费改为运营服务费。这不仅仅是更名的问题,而是供求双方与政府之间整体格局的变化。供应商是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企业,需求方是所有的污染者。政府既不是供应方,也不是需求方,而是市场的管理者和监管者。只有改变收费性质,才能理顺三方关系。这样,政府就可以从市场中的经营者和投资者的位置上退出,转变职能。政府退出后,投资权和经营权移交给国有企业或企业集团,市场上各种资本的平等成为可能。资本平等是政府管理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竞争的必要前提。这一前提出现后,私人资本有可能投资于市场并成为主体,而不仅仅是政府融资。就这样,市场的大门被完全打开了。改变收费性质的想法导致了一些误解。例如,在性质改变后,污水处理厂是否直接向用户收费?这意味着价格上涨吗?都不是。价格由政府控制,这是政府控制市场的主要手段。这将在后面具体阐述。
然而,政府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污水处理企业及时收取其应收取的所有费用。
2。政府统一了市场和价格。
在一个市场区域,根据中国目前的国情,最好是省、市、自治区和特大城市作为一个市场区域,政府必须统一市场和价格。目前,市场是分割的,价格是多样化的。按照这种自然发展,市场将会越来越分化,价格将会越来越多样化。市场分割和价格多样化的必然结果是抑制竞争。统一市场和统一价格旨在促进竞争。统一市场的主要手段是统一价格。在一个市场中,只能有一个价格。这个价格不能由供需双方自己决定,而是由政府决定。只要政府将价格设定在实际发生的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之间,就可以产生竞争。价格线越偏向最高点,竞争就越激烈;相反,竞争是温和的。具体应该放在哪里取决于政府对形势的评估和指导。当然,这个价格是包括运营费用和折旧费用在内的全部价格。
为了统一市场,政府还必须制定一套与市场秩序相关的市场法律框架。
3。确定监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管理市场。
世界上这个特别创造的市场的历史比非公共产品市场的历史要短得多。现代资本主义市场(即非公共产品市场)已经持续了至少100年,而前者仅仅是过去的十年。中国只走了三四年。因为政府导向在这个特殊的市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欧洲、美国和日本是不同的。然而,其内部机制有一些相似之处。恐怕中国很难找到现成的外观并加以利用。因为中国的国情与欧洲、美国和日本的国情非常不同。作者认为,中国需要把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和原则,或者说最本质的特征,同中国的国情结合起来,找到自己的路。
作者设计了一个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框架,作为一个实践和建议,希望引起更多的关注。即使这是一个小小的“异端”,如果它能引导别人的正确意见,那也是令人兴奋的。如果你能引起讨论并得到批评和纠正,你会非常感激。
附录
基于竞争机制的市场化系统设计方案
描述
这与媒体上看到的词语有些不同,其中一些几乎是异端。笔者认为,中国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国情与欧美当初的国情有很大的不同,或许有必要取其精华,结合国情,创造出不同形态、相同精神的东西。我们愿意和对这个题目感兴趣的同志讨论。
前言:如果我们把全国作为一个改革的区域,制定一个统一的市场化的法律框架,那么东、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与市场化发展之间就有很大的差距,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国家只应给予原则性指导和分类指导。以省、市、自治区和大城市(如计划单列市)为改革区域,统一市场、法制和管理更符合中国实际。该区域太小,无法形成市场,不利于基于竞争的市场化。
以一个假设的特大城市为例,提出了基于竞争机制的市场化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这只是一个基本想法,并不包括所有细节,也不能取代《措施》。即使基本思想经过讨论后最终确定下来,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检验、修订和改进。
虽然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有很多共同点,但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特点,很难用一个模型来概括。城市污水处理的改革可能是困难的。污水处理与城市供水密切相关。他们被统称为城市水务行业,他们的改革经常被归为一类。由于整个改革仍处于不完全成熟的探索阶段,共同制定改革策略实际上忽视了改革的特殊性,降低了改革的针对性。最好是分别制定措施,然后在某个阶段后对其进行分类和合并。因此,以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为例。
关于这个假设的特大城市的基本信息如下。
该市已建成22座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从10万吨到10万吨不等,其中9座正在建设中,几座正在规划中。计划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5%。大部分已经建成和正在建设的都是按照计划经济体制建设和运行的。但其中有一种bot模式和两种tot模式,也有一家大型外资企业进入。一年前,该市成立了一个市政水务集团,自2001年以来,该集团负责主城区八个自来水厂的运营以及国有污水处理厂的资产。然而,区县一级的自来水公司和污水处理厂并不都包括在内。
本市还有几家大型企业自己的水厂,它们不仅为员工家庭提供生活用水,还向周围居民供水,或者根据协议向城市供水管网供水。其生活供水约占城市总供水能力的三分之一。
三年前,征收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在市政水厂供水范围内,水价为2.42元/m3,其中0.40元为污水处理费,0.02元为水资源费。但是,各区县的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还没有完全覆盖,有的还没有达到这种程度。大型企业自备水内部价格低,无法收取生活污水处理费。生活污水一般不纳入企业的工业污水处理厂。对于居民以外的“单位”使用的生活污水,除环保部门对企业排水征收的排污费外,不征收生活污水处理费。收取的生活污水处理费是一种行政性收费,由市供水系统收取,由市和区县财政控制,调整使用。
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费用由市、区县财政支付。收取的生活污水处理费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随着越来越多的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规模越来越大,财务负担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以下是向本市提供的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改革体系的设计思路。#新页面#
基于竞争机制的市场化系统设计方案思考
一、深化改革的准备
1、市、县国有自来水厂、公司、污水处理厂,凡原事业单位,均应实行企业改制,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此基础上,实施给排水一体化改革。改革后的国有公司负责国有资本的投资和运营,并对相应的SASAC负责。
2。大型企业自备水厂供应的生活用水在管理系统中与企业生产用水分开,按城市排水面积纳入相应自来水公司管理。它从企业购买水,然后卖给员工的家庭成员和周围的居民,但是价格可以照顾到历史情况。同时,按照全市统一办法,收取生活污水处理费。
3。转变政府职能。不再参与水务行业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与其他行业一样管理国有水务行业和国有水务行业资产。同时,要全面管理水市场。
二、制定《xx市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改革暂行办法》(行政法规)
下面列出了通过这种方法建立的机构结构和解决的核心问题,并对关键点进行了更详细的解释。
(I)政府控制价格
1。水价构成
水价=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价格
2。污水处理价格的构成如下:
j=ja+jb
在上述公式中,ja是污染者支付的价格[//]
(1)约j
j由三部分组成:污水处理运行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和“合理”利润。目前,固定资产折旧只计算污水处理厂的资产,不包括管网资产。条件成熟后,可在将来计算管网。[br/](2)ja是污染者支付的实际价格,不同的污染者支付不同的价格。例如,居民享受政府排污补贴,而酒店不应享受政府排污补贴,因此两者支付的排污费价格不同。
ja将分为ja1、ja2、......jb是政府补贴,政府对不同的对象给予不同的补贴。
因此,jb将分为jb1、jb2、......根据上述规定,有
j = JA1+JB1 = JA2+JB2 =...= Jan+JBN
,其中JB至少为0,例如此时,j=ja。
这种分类不必太多,以免在实施中造成不便。一般来说,它足以分为三类,即居民,企业和其他。
3。在三种类型的价格中,J、ja和jb,J是最基本、最复杂和最难掌握的。有了J,ja可以根据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和政府补贴来确定。
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不同的污水处理厂J的计算结果不同。当地政府最重要的是确定j.
(1)专业测量
要测量不同污水处理厂的j,必须接近真实值。在计算各污水处理厂J值的基础上,计算平均值,即中线。
(2)与污水处理企业沟通,听取意见。[br/](3)宣传和听证[br/](4)政府最终确认j.
政府最终确认J是非常重要的。政府可以采取中间路线、上中间路线或下中间路线。但采取最高路线是不可取的,因为它打击了企业的积极性;最低线也不受欢迎,因为它抑制了竞争。政府对J的掌握可以调整改革的速度。
j的计算可能非常复杂且耗费能量。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政府都必须动员足够的资源来准确计算并掌握J。只要政府充分认识到J的重要性,这是可以做到的。事实上,当政府签署bot合同时,它也计算J,这通常是由企业计算的。这里的j不同于机器人中的j,它是一对一的,是秘密进行的;这里是一对所有,这是公开进行的。J有一辈子,J在这里是滚动的,主动权永远在政府手里。相比之下,这里的J比机器人中的J更容易掌握。
4。价格管理
建立类似上述过程的长期价格形成机制。在整个市场化过程中,政府一直在监督J的实施,一旦不能起到促进企业间良性竞争的作用,就需要进行调整。
j将首先向市场上的国有企业施压,敦促它们向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由于J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在实施本办法时,应将这一因素纳入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
(2)改革充电系统
1。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
如前所述,费用性质的变化并不意味着价格上涨。政府价格控制是这一计划的核心。然而,行政事业性收费显然不能适应市场化的发展。
2。改革收费制度[br/]根据国外的普遍经验,给排水一体化有利于收取污水处理费。政府不仅监管而且保证这些费用。
监管的意义是指综合供排水公司收取的生活污水处理费不一定属于该公司。应付给这家公司的金额取决于它处理的污水的数量和质量。这将在后面特别提到。不应由公司获得的应移交给政府。这是由政府监管的。
另一方面,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保证这些公司按照《办法》收取污水处理费。政府应制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办法,由大型企业自备水厂征收。
收费应覆盖全市所有征收区域,以确保《办法》的公平实施。政府可以为居民中的弱势群体制定特殊补贴措施。
3。建立市场化改革基金
来源
(1)污水处理费中不应支付给污水处理厂的部分;
(2)国有资产出售收入;
(3)、财政补贴
支付方向
(1)、补贴即jb
(2)、管网支出
(3)、其他必要支出
(3)、政府对污水处理市场的影响
1。监督处理水的数量和质量
每个污水处理厂都配有一个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其严重性相当于居民家中的电表。自动监控装置与相关政府部门实现信息联网。
市政部门应对处理水量进行监督,不得通过估算或处理能力来计算σ f。
2。统一市场和价格,防止变相的不平等。
本市所有污水处理厂,无论是国有、民营、外资还是混合股份制企业,对σ f都有同等的计算和监督。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对任何企业给予照顾,如土地、税收优惠或额外补贴。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如果任何企业得到这种照顾,那么所有其他企业都有权要求政府给予同样的照顾。如果一个企业被变相评估或有其他不公平的待遇,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它有权要求政府给予其他企业同样的待遇,或取消这种待遇本身。这是引用了在世贸组织谈判中两国之间的任何优惠待遇自动适用于第三国的做法。这是保证公平和平等所必需的,而且是具体的。
企业平等原则必须写入《办法》,并且必须具有可操作性。
价格管理的例外。
本办法颁布前已签订bot、tot和国有资产出售协议的,应尊重原协议。这些协议一般包括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支付价格协议。
如果这些企业愿意与政府重新谈判,或者如果原始条款中有重新谈判的余地,它们应该尽可能地重新谈判,以便这些企业能够加入竞争市场,避免市场多样化。
3。环境保护监督
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处理后的水质进行监督,如果不符合要求,将向污水处理厂收取过高的排污费。
在线自动监测应包括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水质项目,并通过计算机与环境保护部门连接。环保部门有义务和责任随时检查在线自动监测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环保部门的监管是进一步市场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目前的机制下,它不能付诸实施,它只是名存实亡。然而,在本文所描述的机制下,它不仅可以成为现实,而且是不可或缺的。
4。管理标准管理各种污水处理技术标准,特别是环境保护标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这不仅是保护环境的需要,也是规范市场的一种手段。
5。其他监管
在企业独立市场地位确立和政府职能转变后,政府可以自由监管市场的其他方面,如资本运营、特许经营制度、建筑质量、安全等。
(四)产权制度和投资制度改革
1。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所有进入污水处理市场的企业必须首先获得特许经营权。政府设定了最低进入门槛,如资产规模、专业经验等。,但不得限制所有权。
2。实行可变产权制度
,允许污水处理厂资产的转让和拍卖,并允许破产。设置J作为中间线的目的是使中间线以下的污水处理厂存在运营困难,从而促进企业竞争、资产转移和集中,促进大型污水处理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出现。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更多的中间线以上的企业可能不是“微利”,而中间线以下的企业正在亏损。这里体现了“保证利润”的原则。
正如符涛博士指出的,在现有的市场导向体制下,污水处理厂的资本具有“高沉淀”。该计划的目的之一是打破这种“高沉淀”,促进资本流动。
当然,这里的产权交易不可能像没有特许经营制度的领域那样处于完全自由的状态。这里的交易相对受限。有约束力的一方是政府。政府限制的出发点是确保正在交易的污水处理厂仍然用于城市污水处理,从而确保它们在交易期间不会关闭。
当一些污水处理厂无法在竞争过程中运行,并且没有进行产权交易时,政府有权干预。例如,您可以接管操作并指定接管。然后,根据相关规定,资产将被处置给可以继续经营的公司。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保护前一家公司的剩余资产。
3。投资体制
谁投资、谁拥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以及政府干预下的投资自由。
任何人都可以在达到政府规定的“门槛”的前提下进入污水处理市场。当这个市场暂时“满员”时,你也可以申请它,等待在市场上竞争的落后者出局。
政府组织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并负责管网的投资。管网可以由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公司承包。
投资权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权一经确定,建设、设备采购等一切事宜由投资者决定和管理。然而,项目的时限和处理厂的规模由政府管理。当投资者违反规定时,政府有权干预。例如,当投资者从事“未完成的项目”时,政府行使的干预权可以强制拍卖投资者的资产并找到另一个投资者。
政府投资以国有企业为载体进入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应该退出投资主体。
实施《办法》后,国有企业将面临巨大压力。这应该是市场化应该意味着什么。在竞争和政府退出投资主体后,国有企业将被迫走向现代企业制度。
财政投资是否必须占污水处理厂总量的主要份额取决于投资阶段。在投资的初始阶段(例如,现在整个国家都处于这样一个阶段),金融投资应该占很大的份额。本办法所称市场形成时,金融投资可以不占主要份额,也可以不占主要份额。
(5)本办法的监督人
《办法》应指定一个主管部门和几个合作部门。根据政府的现行制度,最好指定城市的市政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国资委、建设、环保、价格、发改委以及区县政府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推进。
(六)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
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也是《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1。建立与市场化改革相关的企业信息和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制度,重要信息由政府适时主动公布。
2。建立听证制度。
3。媒体监督。媒体可以自由和负责任地报道和评论改革进程中的任何问题。
4。水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可以作为与政府和公众沟通的桥梁。
(七)修订和升级《措施》
。在实施过程中,《措施》逐步得到完善。当它成熟时,应该删除“临时”一词。成熟后,它可以升级到本地法规。但是整个过程是不可逆转的。
三.《办法》所坚持的理念
(1)所有进入市场的企业都是平等的。
(2)受控的自由竞争。适者生存,淘汰不适合的人。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污水处理企业的内部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公众、企业和国家都从改革中受益,培育中国的“航空母舰”。
(3)公众参与。
(4)重视专家的参与。管理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经济专家和法律专家应参与整个过程,鼓励独立思考,允许保留与改革进程不一致的个人意见。
(五)《办法》改革要点总结
以政府价格控制为核心,以政府退出直接投资和企业经营为前提,以产权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为重点,以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环境保护监管为保障。在资本平等的基础上,促进企业的有序竞争,促进企业的兼并重组,从而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追求改革效益的最大化。
标题:对“半市场化”现象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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