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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二轮环保督查将启动!附:企业应对手册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8-29 04:54: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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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5月25日表示,生态环境部将启动第二轮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解决一些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在这方面,边肖的目标是“易于理解、消化和吸收”,并为企业管理者开出简单易懂的“药方”,以应对第二轮环保检查。希望能帮助企业找到正确的环境管理方式。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5月25日表示,“十四五”期间,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生态环境部将启动第二轮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解决一些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在谈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时,黄润秋说,这是我国在生态文明领域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试点工作从2015年开始,到2018年,我们已经在31个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覆盖日常检查,并在20个省市开展了复查和专项检查。去年以来,这项工作已进入第二轮,环保监管已在六个省和两个中央企业开展。

为此,边肖提醒所有企业和工厂及时对污染控制设施进行自检和整改,做到合规合法,避免污染物超标排放。在这方面,边肖的目标是“易于理解、消化和吸收”,并为企业管理者开出简单易懂的“药方”,以应对第二轮环保检查。希望能帮助企业找到正确的环境管理方式。

生产企业如何应对中央政府的第二轮和第二轮环境监管?

附件:总结并附上“水、气、声、渣”自查整改策略,供企业参考。

一.环境合规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准入条件,是否符合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要求;

是否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内容排放污染物;

环保验收程序是否完整;

企业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三同时”;

环评文件和环评批复是否完整;

企业现场情况是否与环评文件内容一致:检查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位置、生产工艺和污染控制设施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

如果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后五年开始建设,是否会再次提交审批?

二、环境保护验收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主要是检查和接受环评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实施和批复。因此,对于一些建设项目(如生态影响建设项目),如果环评文件和批复中没有要求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不包括建设期内的临时设施),则无需进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保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独立验收的验收报告中给予相应说明。

水和气体污染物环保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中的水和大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自行验收。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次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需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独立进行环境保护验收,不再需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三、废气及处理设施的自检和整改

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处理能力和容量。

1.废气检查

检查企业连续生产的有机废气处理工艺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检查程序和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态,检查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控制。

检查工艺废气、粉尘和臭气的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和臭气的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气体的回收情况;

检查可能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和储存的环境保护措施。

2.空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氮等气体污染物净化系统;

废气排放口;

检查污染者是否在新排气管设置在禁止区域的区域建造新排气管;

检查排气管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排气管上是否有取样孔和取样监控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设置(高度、取样口、标志牌等)。),以及是否根据环保部门和实际在线监测设施安装了所需的废气。

3.无组织排放源

对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和烟尘的排放点,如果有组织排放的条件,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改并实施了组织排放;

检查煤场、料场、货物及施工生产过程中的粉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粉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了防尘设备;

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控,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4.废气收集和运输

废气收集应遵循“应收尽收、优质收集”的原则。废气收集系统应根据气体性质、流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设计,以保证废气收集效果。

产生扬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应采取密封、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废气应尽可能由生产设备的集气系统收集。集气(尘)罩收集散逸性气体时,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以减小吸入范围,便于污染物的收集和控制。

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曝气池、污泥池等)产生的废气。)应密封收集,经有效措施处理后排放。

含有挥发性有机物质或有明显异味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堆场需要封闭设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集气(尘)罩收集的污染气体应通过管道输送至净化装置。管线布置应与生产工艺相结合,力求简单,紧凑,管线短,占用空室面积少。

5.废气处理

各生产企业应根据废气产量、污染物成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选择成熟可靠的废气处理工艺路线。

对于高浓度有机废气,应通过冷凝(低温)回收技术和变压吸附回收技术回收废气中的有机化合物,然后采用其他处理技术达到排放标准。

对于中浓度有机废气,有机溶剂应通过吸附技术回收或通过热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对于低浓度有机废气,采用再生热焚烧技术、生物净化技术或等离子体技术。当有回收价值时,应采用吸附技术;当没有回收价值时,应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

恶臭气体可以通过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焚烧技术等进行净化。,然后达标排放,不影响周围敏感保护目标。

原则上,连续生产的化工企业应回收或焚烧可燃有机废气,而间歇生产的化工企业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

粉尘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静电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进行处理。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的废气应当优先采用清洁能源和高效净化工艺,并满足主要污染物的减排要求。

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喷淋处理设施可采用液位自动控制仪、ph自动控制仪和orp自动控制仪等。加药罐设有液位报警装置,加药方式应采用自动加药。

通气管的高度应根据规范要求设置。排气口高度不小于15m,氰化氢、氯气和光气排气口高度不小于25m。在终端处理的进出口设置取样口,并提供取样设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气孔数量,同类排气孔应合并。

四、废水及处理设施的自检和整改

1、污水设施检查

运行状况、历史运行状况、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水量、废水质量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和处置。

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行台账(废水处理设施的启停时间、废水日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和维护记录)。

检查污水处理企业事故废水应急处理设施是否齐全,能否保证对环境污染事故中产生的废水进行拦截、储存和处理。

2.污水排放口检查

检查排污口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排污者排污口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定设置监测采样点,是否设置标准化的流量测量断面,便于流量和速度的测量。

总排污口是否设置环保标志。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测和监控设备。

3.排水和水质检查

检查运行记录是否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

检查排放废水的质量是否足以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型号、规格及其检定和校准。

检查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取样。

检查雨水、污水和污水分流情况,检查污水处理单位是否实施了清理和污水分流。

4.实施雨污分流

按照规范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以满足初期降雨量要求;

生产废水的车间应设置废水收集池,收集的废水由泵通过封闭管道送至相关废水处理设施;

冷却水通过封闭管道循环使用;

雨水收集系统采用明沟。所有沟渠和水池都用防渗或防腐措施浇筑混凝土。

5.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的处理

自行处理和排放废水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相匹配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能够正常运行,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废水接收企业应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相匹配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应运行正常,能够稳定地达到接收标准;

受委托处置废水的企业应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完成审批和移交手续,并建立委托处置账户。

对于具备接管条件的企业,必须将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6.排放口的设置

原则上每个企业只允许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并设置采样监测井和标志。

污水排放口应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做到“一明显、二合理、三方便”,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污水排放方向合理,便于采样、监测和测量,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管理;

符合《江苏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单位,应按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局监控中心连接。

雨水排放应通过常规沟渠打开,并应安装紧急阀门。

V.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的自检和整改

危险废物管理和当地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1、有符合危险废物处置的四个要素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企业应根据生产计划和废物生产的特点,编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以指导年度危险

根据当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危险废物转移清单:按照要求和规范填写清单的相关信息。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根据法律法规、当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和企业危险废物管理的需要,填写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的全过程信息。

2.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遵守申报和登记制度。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项目或者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申报。

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企业应当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组织特殊培训。企业应当培训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提高他们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

3、严格遵守收集和保管要求

应提供特殊的危险废物储存设施和容器。企业应当修建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者利用原有结构改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施的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13年修订)。除了在常温常压下不会水解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外,企业还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符合标准的容器中。收集和贮存的方法和时间应符合要求。企业必须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收集和贮存危险废物,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禁止混合、收集和储存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处置的危险废物,也禁止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储存。容器、包装材料和贮存场所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包括粘贴标签或设置警示标志。危险废物的贮存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贮存期的延长应报环保部门批准。

4、严格遵守运输要求

使用专用运输工具的企业和专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与旅客一起运输危险废物。运输工具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应当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要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

企业在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加强对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经安全处置,禁止运输具有不相容特性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标志。车厢和地板等硬件设施应密封且易于清洁;车辆应配备相应的系物、防水、防渗、防丢失装置和适合运输物品的消防器材;车辆外观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车窗和挡风玻璃上无浮尘和污渍。车辆牌照号码应清晰无污迹。

5.严格遵守移交要求

提交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供批准。企业在向危险废物消纳场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必须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供审批。

遵守危险废物转移清单系统。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转移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联合文件的保存期限通常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时,联合订单的贮存期与危险废物的贮存期相同;或者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延迟保存联合文件。

未经批准,储存和处置不得跨省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固体废物转移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转移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搬迁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固体废物转移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前,应当征得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6.合法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

自行使用和处置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遵守国家标准。企业使用和处置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时,应当对依法使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定期对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其中,企业每年至少对焚烧设施的二恶英排放进行一次监测。处置还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如《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3修订)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委托第三方处置时,应检查第三方的资质。企业不得向无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经营活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企业需要核查第三方处置单位拥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种类,以及许可证记载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危险废物处置种类、年度经营规模、有效期等信息,确认第三方处置单位具备处置资质和能力。

六.厂区和车间的环境管理

工厂必须全面实施“两个转变”,即硬化道路场地和绿化其他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生产车间地面应采取相应的防渗、防漏、防腐措施,车间内实行干湿分离。车间地面应干净整洁,无油污,防渗漏层应安装或硬化(地面硬化一般为带防渗漏涂层的水泥地面,有条件的应在水泥地面下加防渗漏层)。

厂区内路面硬化,厂区视线范围内的地面和墙面无油污和杂物,特别是废油桶必须进入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

旧设备、包装箱、废品及其他杂物不允许分散存放,但应存放在一起(保持整洁)。

生产现场无渗漏,环境整洁有序。

罐区和一般垃圾收集处的地面应硬化、不透水,并在其周围修建围堰。

工厂内各种管线设置明确,管线布置应暴露,沿墙或柱集中成排或列,并平行敷设frames/きだよ 0。

车间内的内生生产区、安装区、半成品区和成品区应明确划分。

七、环境检查现场注意事项

1.企业不能阻挠环境监测

两高环境保护司法解释: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妨碍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不构成妨碍公务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接到的群众来信和来电,对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进行投诉。解决人们日益关注的环境保护问题,解决每个人都能发现的问题。是否有废气、废水、非法处置和转移(危险)固体废物;噪音是否会干扰人。污染控制设施是否简陋陈旧,是否符合排放标准?

3、污水检验

二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有毒、放射性和传染病病原体的污染物,同时构成环境污染、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投掷危险物品等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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