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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19 04:5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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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文件精神,环境保护部起草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了解各方意见,进一步做好起草工作,《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6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许李健易

电话:(010)66556289 66556274

电子邮件:trhjglbf@mep.gov

地址:北京西直门小南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治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预防污染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用地土壤环境治理和恢复活动的调查、监测、分类、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或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用地主要是耕地、园地和草地,其他农用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调查、监测、分类、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或治理与恢复等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农用地环境保护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在编制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时,应当会同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第六条【土壤环境调查】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土壤污染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进行一次;会同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制定调查工作计划。

第七条根据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信息发布的原则,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全国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会同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规划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点,并规定监测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并将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数据报送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并根据需要通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其他农业部门制定农业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技术导则。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农业用地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控制。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土壤污染调查、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的结果,配合农业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分类,并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将数据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


标题:《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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