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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14 11:40: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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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和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和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

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反映污染控制效果、实施环境管理和决策的基本依据。目前,环境监测中不适当的局部干扰时有发生,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的不一致性依然存在。排污单位监测数据造假屡禁不止,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导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制约了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为了有效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紧密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综合”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新的发展观,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立足中国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坚持法定监测、科学监测和信用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建立责任制,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严肃查处欺诈行为,有效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高。

(2)基本原则

——创新机制,完善法律法规。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和标准。

——采取多种措施,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防止不当干预,规范监管行为,加强部门合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明确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形成高压威慑态势。

(3)主要目标。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证责任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环境监测数据欺诈防控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第二,坚决防止地方和部门的不当干预

(四)明确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责任制和工作机制,对防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承担领导责任。对于欺诈问题突出的城市(地、州、盟),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公开约谈政府负责人,并责成地方政府进行调查和整改。在环境保护部约谈的市(地、州、盟)中,省级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并移交当地党委、政府依法依纪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省级党委、政府。

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其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有关部门发现弄虚作假、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按照规定,有关部门对违法线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移送,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5)加强预防和惩罚。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扰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况认定,规范调查程序,细化处理规定,重点解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和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执法,影响和干扰环境监测数据欺诈行为的调查和责任追究,向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进考核目标和任务等问题。

(六)实施干预的标志和记录。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和义务,规范记录项目和方法,记录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指示、信函、口头意见或暗示,以便全程跟踪,依法提取,存入媒体,存档备查。对未记录或隐瞒不当干预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

三是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合作

(七)依法统一监测标准和信息发布。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了统一的国家环境监测标准,加快完善空气、水、土壤等元素环境质量监测标准和排污单位自我监测标准,完善国家环境监测值溯源体系。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覆盖中国陆地、海洋和岛礁的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和规范开展监测活动,有效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和无法比拟的问题。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统一发布环境质量等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的与环境质量内容相关的信息,应当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或者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一致。

(八)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实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涉嫌犯罪的,应当出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调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享信息资源,如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通报和环境执法检查人员举报等。

四、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的监控行为

(九)落实自我监测数据质量的主要责任。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进行自我监测,制定监测计划,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披露相关监测信息。通过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非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应依法每天实施连续处罚。

(十)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逐步实现全国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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