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严厉查处城镇污水处理厂违规运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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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了解到,为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从今年11月开始,内蒙古对有运行条件但未运行、未按要求安装或运行中央控制系统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内蒙古加大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度。目前,99个县以上城镇全部建成或在建。已建和在建项目的设计污水处理能力约为每天270万吨。
根据内蒙古颁布的法规,县级以上政府应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并对其运行状况全面负责。从今年11月起,具备运行条件但未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未按规定安装或运行中央控制系统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如果城市污水处理厂未按要求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存在运行负荷低于要求、水污染物非法排放、因非法运行导致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停工、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水处理设施、抵制检查或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问题。,一旦被环保部门发现,他们将依法受到处罚。
此外,地方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和监督中有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还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标题:内蒙古严厉查处城镇污水处理厂违规运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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