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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日均值未超标不予以处罚!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8-29 07:44: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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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处罚”和“轻处罚”相关事项的通知

鲁焕发[2020]33号

市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生态环境部门“不罚”和“轻罚”的实施,全面实施生态环境领域的包容性审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对轻微违法行为不适用处罚

(一)依法落实“无处罚”名单。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0]1号)和《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项目清单》(鲁思[2020]35号)规定了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八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项目(简称“不予处罚”项目清单,见附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对列入“不予处罚”名单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执行时应严格遵循适用条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不得擅自放宽或变更适用条件。各市已制定并公布了本地区不按程序处罚或减轻的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清单,并可继续按规定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组织实施“无处罚”名单的效果评估和动态调整。

(二)规范“无处罚”的适用程序。

如果生态与环境部门确定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不可处罚事项并适用相关规定,则原则上应在调查前的核实阶段确定。在立案调查前发现违法行为属于非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要求当事人签署书面整改承诺书,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当事人按照承诺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当事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违法行为属于非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并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决定不予处罚的过程以案件集体审议的形式记录,不履行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填写《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审批表》等程序。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做好承诺书、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审批表、案件集体讨论笔录或者会议纪要等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以确保它是有据可查的。

(三)完善“无处罚”配套措施。

对依法决定不予处罚的案件,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程序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决定的,不按照《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进行信用评分。市生态环境局每月在报送行政处罚案件及配套措施统计表时,应单独上报“轻免处罚案件数”,并在月报中一并报送“无处罚”名单实施过程中的良好经验和典型案例。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无处罚”名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名单或滥用名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认定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积极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认定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企业已经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对已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生态环境进行了替代修复和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咨询文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可以作为案件集体审理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

在案件调查中,如果企业愿意积极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与当事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并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文件。当事人完成生态环境损害恢复或补偿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补偿)效果评估。

三、关于新旧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衔接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0]1号)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新旧自由裁量权基准过渡期间的案件(2020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7月1日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审判适用法律规范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原则上,旧的自由裁量权基准应该适用,但新的自由裁量权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9日

附件:

山东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标题:案例:日均值未超标不予以处罚!

地址:http://www.mp3xiazai.com/mqzh/22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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