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全文公布,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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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已经根据有关决定修订并重新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八届[第十五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已经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4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关于《北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a)随地吐痰和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材料等废弃物;
(三)倾倒污水和垃圾,焚烧树叶和垃圾;
(四)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罚款。”
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北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修改部分》修正)。根据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对《地方性法规决定》进行了修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发展
第三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四章城市面貌
第一节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节道路及相关设施
第三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第四节口号和宣传材料
第五节夜景照明
第五章环境卫生
第一节清洁
第二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章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操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本条例所称市区,是指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新城镇和建制镇。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管理、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公共场所的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和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享有整洁、优美的市容和环境,同时有义务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村委会)组织居民(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村)积极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第九条本市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授权范围,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投诉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发展
第十四条根据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本市确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目标,建立科学完整的管理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和专业运营服务体系,完善信息化城市管理体系。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应当逐步实现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专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
标题:《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全文公布,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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