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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8-30 13:10: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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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据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5月1日生效。该法案规定,应实行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和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水污染物严重的新生产项目。

据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5月1日生效。

该法案规定,应实行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和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水污染物严重的新生产项目;优化产业布局,科学规划建设产业集聚区,实现水资源分类回收和水污染集中治理,要求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新建产业进入产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向产业集聚区转移;在工业集聚区进行废水集中收集和处理,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确保工业废水经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需要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废水,以防止环境污染。

对于黑臭水体的治理,法案要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整治目标、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提高城市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承担污泥储存、运输、处理处置全过程的污染防治责任,确保处理后的污泥达到国家标准。

全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池塘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未作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污染防治和其他公害防治。

海洋污染的防治适用海洋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责任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和城市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和恢复,防治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加强海绵城市建设,保护水体生物多样性;协调水污染防治,充分听取公众对水污染防治重大决策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确保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政策体系,增加水污染防治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或者协助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和农村、卫生、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海洋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自治区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防治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条公民应当增强水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水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环保团体和志愿者积极参与水环境保护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水环境受到污染,或者发现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向社会公布,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和投诉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举报内容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水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

教育部门应将水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学校应开展水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水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加强对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

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自治区经济技术条件,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对已列入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自治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提出制定或者修订自治区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改善水环境质量目标的需要,对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或者特定行业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殊排放限值。

第十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县江河、湖泊、水库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利等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库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自治区实际情况编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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