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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8-30 16:52: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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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发布了《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肯定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肯定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州、市、神农架森林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协调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意见》(环总[2020]13号),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肯定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经2020年第四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肯定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25日

附加

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肯定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疫情防控一体化,加强重污染天气下的差异化控制,优化日常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方式,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在日常监管中的积极激励和示范作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肯定名单(以下简称“肯定名单”)是指在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活动中,对通过筛选程序编制的企业和项目给予优先保护或采取减少或免除现场检查等积极激励措施的目录体系。

第三条肯定列表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严格筛选、重点保障、实事求是、区别监管、守法激励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州、市和神农架森林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地方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肯定列表的编制、动态调整、公示、发布、信息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编制和修订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肯定名单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地方生态环境局的实施,并接受肯定名单备案。

第六条当地生态环境局应与发展改革、信访、住房和建设等相关管理部门或同级防疫指挥部协商,结合日常监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纳入肯定名单。

第七条地方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社会发布肯定名单。在肯定列表正式发布和调整之前,将通过政府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平台向公众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

公示期满后三日内,应当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八条肯定列表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动态调整可分为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肯定列表和自形成后第二年开始的日常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肯定列表,每年更新一次,并于当年3月31日前发布。

不定期调整是指当地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筛选到肯定名单中,或者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从肯定名单中剔除。

第九条列入肯定名单的企业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生态环境局及时予以除名:

(一)经调查核实涉嫌违法的生态环境;

(二)因次生环境灾害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因企业合并、破产、撤销等原因导致主体丧失的;

(4)项目已经完成;

(五)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

(六)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当地生态环境局应将搬迁决定(包括搬迁原因)书面告知被搬迁企业或项目。

第十条向社会公布的肯定名单应包括企业或项目的下列内容:

(a)名称。

(2)位置;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行业类别;

(五)特征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名称;

(六)肯定列表的类型。

如有调整,公示内容还应包括调整原因。

第三章分类的实施

第十一条肯定列表按以下三种类型实施:

(一)生态环境监测和防疫执法肯定表;

(2)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肯定表;

(三)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名单。

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或项目可纳入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积极名单。

第十二条疫情防控阳性名单原则上自疫情结束后第六个月起实施。

重污染天气肯定列表的实施时间是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期。

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肯定名单的实施时间原则上自公布之日起一年。

第十三条肯定列表应当从下列行业中选择:

(一)防疫、控制急需的口罩、防护服、消毒剂、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保健和物资生产企业;

(二)民生保障企业的重点行业,包括畜禽养殖、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电力、燃气等与民生保障直接相关的企业;

(三)低污染、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工业企业,包括计算机、通讯电子、机械加工等低污染的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以及餐饮、娱乐、洗浴、汽车销售和维修等服务企业;

(四)重点项目,包括国家和地方重点交通基础设施、水利、拆迁安置、市政基础设施和扶贫项目;

(5)重点领域企业,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地方支柱产业和出口企业,包括汽车、建材等支柱产业和出口量占总产量一半以上的企业;第二类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等六类战略性新兴产业;

(六)其他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正常并与当地生态环境局联网的企业。

第十四条经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认可,可以列入疫情防控名单。

第十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可纳入重污染天气和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肯定名单:

(1)属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甲级;

(二)环境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程序完整,污染防治设施齐全,运行正常;

(三)环境守法情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近两年未发生环境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连续多年环境信用评价列入绿色标签的企业或获得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的企业,可直接纳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正面名单。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他企业或项目可纳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的积极名单:

(一)环境管理标准、完整的环境保护程序、完整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正常运行情况;

(二)环境守法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标题:《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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