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发布 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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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标准》的通知》,批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标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db33/t1196-2020,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详情如下: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标准》的公告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标准》现被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t1196-2020,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发布。
附件: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标准。pdf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3月31日
序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修订方案的通知》(浙建[2020]3号),为贯彻《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的要求,标准编制小组经过广泛调研,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技术研究成果,结合浙江省经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6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水、可排放的污水、采样和检测。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在实施过程中,技术内容由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上报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09号,邮编:310007),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的编辑、参与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核人:
本标准主编:浙江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浙江工业大学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与单位:中国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浙江大学
清华长江三角洲研究所
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天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梁爽尚达环保有限公司
浙江文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建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成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李宏宇军卫徐筠容止姚宋轶李开瑜雅威苏荷王雷雷柘明何启立梁朱志威国平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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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郑刘蒋新城谭
陈韦辰孔莹凌是汪洋东张明超文心魏星人
本标准主要审核人:廖岷冯华军游秋瑾梅吴荣张泠然何刘莉敏方毅
1一般规则
1.0.1为加强对排水户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能力和功能,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安全运行,达到排放标准,不断改善农村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排水户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管理,纳入gb/t 31962《城市污水管网实施办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对涉及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的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的要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排水户的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不仅要符合本规定,还要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
2术语
2.0.1农村生活污水
指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民宿、餐馆、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水。
2.0.2排水户废水排放器
指从事寄宿、餐饮、洗衣、美容美发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0.3集中处理设施
指设计规模大于5m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基本条款
3.0.1在编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时,应充分考虑规划区内住户排放的污水,综合分析经济技术可行性,科学规划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3.0.2当现有集中处理设施具备能力,且集中处理设施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时,应充分考虑集中处理设施覆盖的排水户的污水。
3.0.3排水户的污水可分为禁止排放的污水和可排放的污水。
3.0.4禁止按照本标准第四条的技术要求排放污水。
3.0.5 可以排入的污水按本标准第 5 条的技术要求进行判断和控制。 3.0.6 可以排入的污水的水质、水量在集中处理设施能力范围之内的允许接入;可以排入的污水的水质、水量在集中处理设施能力范围之外的不允许接入。
标题: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发布 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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