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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8-31 22:18: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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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详见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如下: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鸣[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修订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2020年1月20日

附件: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规范可再生能源关税附加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属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稳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基金。补贴资金来自可再生能源电价的额外收入。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按照收支确定的原则,编制补助资金收支年度预算。

第四条享受补贴资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本办法发布后需要补贴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财政部应根据补贴资金的年度收入增长水平、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当年补贴资金支持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补贴总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技术进步,在财政部确定的年度新增补贴总额内,合理确定需要补贴的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新增装机容量。

(二)本办法发布前需要补贴的现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以下简称现有项目),应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的要求,按规模管理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经电网企业按流程审核后纳入补贴项目名单。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制定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管理办法,明确项目规模管理和具体监管措施,并尽快向社会公布。有管理措施并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规模管理范围的项目,给予相应补贴。

第六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定期公布并及时调整符合补贴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名单,并定期将公布的信息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列入补贴项目清单的具体条件包括:

(1)新项目应纳入当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总额;存量项目应符合国家能源部的要求,并按规模管理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3)所有机组并网时间满足补贴要求。

(4)审批、核准、备案、并网等相关要素已经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审核通过。

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公司负责公布各自业务范围内的补贴项目清单;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负责编制经营范围内的补贴项目清单,并报地方省级财政、价格和能源部门审核公布。

第七条享受补贴资金的光伏扶贫项目和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发电系统项目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纳入国家光伏规模管理和国家扶贫目录的光伏扶贫项目,由当地省级扶贫和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扶贫办和国家能源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纳入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二)国家或国家组织的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发电系统,由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和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审核后,纳入公共独立发电系统补贴目录。

第八条省级电网企业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补贴资金需求:

(一)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补贴项目清单,按照上网电价(包括通过竞价等竞价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补贴标准=(电网企业收购价格-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格)/(1+适用增值税税率)。

(二)列入电网企业购电补贴名单的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按配额进行补贴,补贴标准=配额补贴标准/(1+适用增值税税率)。

(3)对纳入补贴目录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如果合理运行管理费用超过销售电价,补贴资金应经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后据实计算,补贴上限不超过每年每瓦2元。财政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每两年核实一次经营管理费用,并及时调整补贴上限。

(四)单项工程补贴金额按合理利用小时数确定。

第九条每年3月30日前,电网企业或省级有关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一)列入补贴目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光伏扶贫项目,电网企业应申请补贴资金。其中: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当由地方省级财政、价格和能源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二)列入补贴目录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发电系统,由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和能源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三)电网企业和省有关部门提出的新项目补贴资金必须符合收支固定的原则,不得超过当年确定的新补贴总额。

第十条财政部根据电网企业和省级有关部门的申请以及今年可再生能源电价的附加收入,向电网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电网企业按以下方式缴纳补贴资金:

(一)当年纳入国家规模管理的新项目全额支付补助资金。

(二)列入补贴目录的存量项目由电网企业根据项目类型、并网时间、技术水平以及相关部门确定的原则确定,

确定目录中项目补贴资金的分配顺序并予以公布。光伏扶贫、分布式自然人、参与绿色电力证书交易、自愿转换为平价项目等项目可以优先支付补贴资金。其他库存项目由电网企业按相同比例统一支付。

第十一条电网企业因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而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以及按规定核实补贴资金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经财政部审核后,由补贴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应尽快分解下达预算给同级独立电网企业或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电网企业收到补贴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目录的优先顺序和结算要求及时支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每年对补贴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情况进行综合核查,必要时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并将核查结果及时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财政部需要及时对项目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将作为发放补贴的重要依据。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电网企业应暂停发放补贴。光伏扶贫项目补贴资金应及时支付到县扶贫结转账户。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根据绩效管理要求确定年度绩效目标和评价要求。年度结束后,电网企业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上报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总补贴资金的总体绩效评估结果,并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的重点绩效评估,加强评估结果的应用,根据绩效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完善政策,优化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有违规骗取或者提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处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分配中,违规拨付资金、向不合格单位(个人)拨付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拨付或使用补贴资金等。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3月14日发布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蔡健[2012]102号)同时废止。

标题:三部门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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