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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行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01 18:44:0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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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8号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8日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渠道、湿地、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土地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的区域控制,建立健全水环境准入清单制度;按照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制定并实施差异化区域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控制高污染物排放和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自治区建立江河湖泊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机制。

长江河湖泊要加强流域综合治理和河岸联合治理,分阶段做好江河湖泊的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水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等水污染防治相关制度。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对水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促进水污染防治产业发展。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及时揭露水污染违法行为,增强全社会水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对水环境的污染损害。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牧、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信息化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公开制度,有序完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黑臭水处理和企业环境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以外的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欧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行政辖区,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暂停审批本地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采访应该公开。

第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目的地和允许排放量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是水污染防治的主体,应当建立和落实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法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排污单位应当保持水污染控制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控制设施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水污染控制设施。

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有治理能力的第三方开展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恢复、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水污染防治技术评价等服务。受委托的第三方应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并对修复效果的可持续性负责。

第三章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的前提下,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

第十六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所有产生的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分类收集处理,禁止稀释排放。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再生水、排水和其他非常规水源。高耗水的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应优先配置和利用非常规水源。

第十八条工业企业应当采取循环水、优质水和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

工业企业的设备冷却水、空空调冷却水和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引导工业企业落户工业园区,实现水污染集中治理。

第二十条工业园区应当配套建设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管网,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工业园区外排废水未稳定达标的,不得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

标题: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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