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水污染防治“放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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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的安全关系到人类的安全,水污染的防治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山西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山西迫切需要通过制定严格的制度措施来加强水污染的防治。
10月1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的亮点是什么?山西将采取什么措施来预防和控制水污染?近日,《法制日报》记者走访了山西省多个部门,采访了多位解读《条例》的人士。
山西水污染防治继续发挥力量
自2015年国务院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以来,山西省政府发布了《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并逐年发布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重点的水污染防治年度行动计划。加强源头控制,协调上下游、左右岸、水域和陆域,科学控制不同流域、分区和阶段的污染,“截污、调水、疏浚、增湿,
据报道,2018年,在山西省58个国家评价的地表水断面中,有34个水质优良断面,比2016年增加了6个,有13个水质严重污染的劣ⅴ类断面,比2016年减少了3个。2019年1-6月,渭河流域13个国家级考核断面中,水质优良断面5个,同比增长1个;劣ⅴ类水质有8个断面,虽然同比无变化,但主要污染因子浓度明显降低;汾河中下游4个国家重点污染检测断面水质持续改善,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等主要污染因子浓度明显下降。
“制定《条例》,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意义重大。”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杨对记者说:“要改善水环境质量,不仅要艰苦奋斗,还要打持久战。”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负债多、基础薄弱、任务重,水环境质量制约着经济社会发展。《条例》的制定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体制机制完善,夯实水污染防治基础,提升水污染防治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水污染问题棘手,水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任重道远。《条例》的制定巩固了有效经验,成为地方性法规,为加大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
禁止在主要河流沿线建设高污染项目和设施
《条例》由八章九十五条组成。依据新修订的《全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我省水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实际,细化相关规定,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山西特色,并把我省近年来。一些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已上升为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有利于更好地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公众健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一级巡视员乔介绍了情况。
山西水资源匮乏,人均水资源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七分之一。保护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和沁河的干流和主要支流尤为重要。因此,《条例》第17条规定,禁止在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主要河流及支流上新建焦化、化工、农药、有色冶炼、造纸、电镀、危险化学品储存等高风险项目。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这就对河流等重点河流的产业布局提出了强制性要求,有利于优化空高污染、高风险产业布局,释放环境容量,解放空新兴产业,也是保护重点流域生态功能、培育经济发展潜力的重要途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蔡芬祥说。
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比国家标准更严格
《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参照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三大污染物的地表水环境质量五级及以上标准,制定地方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这是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突出我省水污染防治的决心。”乔介绍。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审查与评估处处长叶进一步解释说,全国“水十条”要求山西省在全国统考中逐年减少地表水的劣ⅴ类断面,但山西省水资源匮乏,枯水期河道失去生态自净能力。达到《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的排水进入河道后仍属于劣ⅴ类水质。在没有天然径流稀释的情况下,河流地表水环境质量达不到国家评价指标的要求。因此,对主要污染物设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尤为必要。
“只有在a2/o的基础上建设高效分离池,才能将城市污水处理厂现有工艺从城市污水处理厂一级a级排放标准提升到地表水环境质量v级标准,改造费用是可以承受的。”从技术上讲,通过冬季保温和提高效率的措施,可以达到排放标准。”叶告诉记者,山西省提出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三大污染物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其他污染物达到甲级标准。与周边省份相比,污水处理标准值略有提高,经济技术成本较低,这不仅体现出比国家标准更严格,也符合山西的实际发展,充分保证了山西水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
采矿和其他作业不得污染地下水
山西矿产资源丰富。曾几何时,勘探和开采给地下水资源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在这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勘探、开采、开采地下水、人工回灌地下水、修建地下工程和污水管道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取暖、洗澡、温室养殖等。、利用地热资源和开采煤层气等。,应经过处理达到当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向地下回灌或排入地表水体。地下水回灌不得恶化地下水质量;排入地表水时,应符合水环境功能区的标准要求。废弃矿山、钻井或水井应回填或有效密封。
对于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条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矿井水的综合利用和旧窑水的处理。
《条例》还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的污染者能够确定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修复和治理地下水污染的责任;污染者无法确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地下水污染整治。
《条例》明确规定,向产业集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不符合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促进《条例》实施的四大措施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级监察专员李凌昇表示,全省从四个方面推进贯彻落实《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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