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水超标不能作为免责理由?工商联环境商会两会“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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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设计用于处理居民的生活污水,大量工业废水流入,这些废水不能被污水处理厂处理。结果,排放量超过了标准。谁应该被追究责任?
2月28日,这个问题终于得到了回答。在今年2月的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水生态环境司司长张博表示,《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只要接受污水,就必须达标。
一石激起千层浪,环境部的官方声明引发了业界的热烈讨论。第二天,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环境商会(以下简称“环境商会”)召开了两届年会。环保商会执行会长、首创股份总经理杨斌在会上公开表示,污水处理厂将积极实现出水水质标准,但地方政府也应对上游工业企业承担监管和处罚责任。
“政策的出台应该是多方沟通博弈下达成的最合理的方案。在这件事情上,环境部也应该先与行业组织充分沟通,不要急于下结论。”环保商会会长、田波环保董事长赵伟也表示:“在当前形势下,污水处理企业特别薄弱,这最终不利于污水的排放。”
污水处理厂“喊叫声”
在2月份的环境部例行记者会上,第三个问题是关于污水处理厂超标。有记者问,有些污水处理厂因超标而受到处罚,认为是由于进水浓度超标造成的,所以应该免除责任。环境部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是水污染防治法的明确规定。只要城市污水处理厂接受这种污水,就必须依法达标。这是法律责任。”对此,腺癌回答道。
记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调查,发现该法第50条明确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质量负责。
“如果还有其他原因导致城市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地达到排放标准,那就是另一个问题。例如,你撞倒了我,给我造成了损失。我相信我会首先追究你的责任。你说是那个人打你造成的,然后你应该让那个人负责。我不能因为那个人打了你就让你负责。”为了说明这个问题,张博还举了一个例子。
他说,这个问题的背后是ppp实施中的一些问题,有很多深层次的原因。
“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污水处理厂在接收来水时应该非常小心,这样它才能保证在承担这个项目之前进行标准处理,如果不能确定标准处理是否符合标准,就应该认真接收。在建设污水处理厂之前,还应对污水来源进行调查和评估,在ppp合同中,应明确哪些污水可以进入,哪些污水不能进入,以及处理可以进入的程度,不能混淆合同的签订。”张博说。
“一些公私伙伴关系合同在不久前出现了问题。他们中的大多数是因为企业总是想拿下项目,但他们不理解和理解可能出现的问题。一旦出现问题,他们就不愿接受,并相互推搡,这涉及到道德问题。”他进一步说道。
张博的演讲传播开来后,很快在污水处理行业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一些业内人士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张博董事的话是合理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事情并不是那么简单。
“如果你不接受它,污水将会在管道中存在很长一段时间,而且它迟早会溢出到路上。谁将承担责任?”“为了避免上游溢出,监管当局不批准停产,有多少污水处理厂可以停止生产?”“关键是要发现水超过了标准,不能减少进来的水量。这很难!”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家表示,上游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和地方政府不仅仅是“路人、甲方、乙方和丙方”,地方政府有责任和义务惩罚工业企业的恶意排污行为,而不是让污水处理厂直接追究工业企业的责任。
“这里面有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那就是地方政府有懒惰的政治,懒惰的政治或者无所作为。”他说。
《中国时报》记者注意到,张博在讲话中实际上提到了地方政府的责任。他说,政府部门也应该维护和保护污水处理厂的权利。一旦ppp合同规定了验收标准,监管部门应根据标准对相应的工业企业进行监督。
“企业应自行监督集中,并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问题。如果举报属实,有关监管部门将不予处理或采取行动,污水处理厂可以起诉,这反映了各方的责任,并将减少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张博说。
法院裁定污水处理厂败诉
关于进水是否超标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实际上已经规定,河北省要求执法部门根据进水参数对污水处理厂的出水进行处理
去年11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城市污水处理和城市黑臭水处理专项行动计划》,规定主管部门在环保执法中要根据进水参数处理出水超标问题。“因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出水水质超标的,环境保护和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处罚)。”
然而,法律判决可能不同。去年10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污水处理厂起诉环保局的案件。该污水处理厂因超标被当地环保局罚款超过69万元,但他们认为这是由于上游走私造成的系统崩溃造成的。
最终,法院裁定污水处理厂败诉。法院认为,原告的污水处理厂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入口处的污染物超标和出口处的污染物超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其主张。
师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写道,从技术上讲,如果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不一定会导致出水水质超标。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证明过度流入和过度流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但是,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如果进水水质超标,可以免除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责任。”他说:“就本案而言,由于污水处理厂的排水水质不达标,乌鲁木齐市环保局作为行政执法的主体,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形式上没有问题。”
巧合的是,2016年武汉也发生了类似的情况。当时,武汉水科灵投资公司起诉武汉市环保局,称其不会接受因过量进水造成的罚款,因为在项目前期,他们与环保局签订了豁免协议,称“公司不会因为进水水质超标而承担经济责任”。
最后,法院裁定,协议中的免责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过度流入不能作为过度流出的免责理由。
“污水处理厂被置于重要位置”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污水处理企业有多委屈,都应该对污水超标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因为这不是环境部第一次公开表明对污水处理厂超标问题的立场。
去年4月17日,环境部公布了2017年国家重点控制企业严重超标和处罚情况。结果显示,2017年,共有171家国有重点企业因超标受到严厉处罚,其中污水处理厂102家,占各类企业的近60%。在环境部4月份举行的例行记者会上,有记者问,环境部对这一现象有何看法?
张博当时说,正常的城市污水处理并不困难,污水处理厂超标,这实际上是运行管理不正常的原因。
“在一些地方,存在着建造困难和操作困难的问题。背后是一些地方财政困难和高额地方债务。同时,国家的一些经济政策没有落实到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他说:“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收集范围内可能有一些工业企业。当地环保部门和住房建设部门要明确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职责,严格遵循委托处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价值。监督。”
去年9月,环境部公布了2018年第一季度主要污染物超标的158家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其中78家为城市污水处理厂,占总量的49%。
对此,环境部发言人刘有斌在9月份的例行记者会上回答了《中国时报》记者的提问,他表示,城市污水处理厂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民生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厂绝不能成为人民的污染源。
“我部将要求各级政府严格执行‘水十条’的要求,把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民生工程,放在重要位置,督促落实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工作。升级标准。”他说:“与此同时,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实行挂牌督办,严惩重复查处。”
此外,环境部将大力推进环境保护设施的公共开放,推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定期向公众开放,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达到污水处理厂的长期稳定标准,成为一个受欢迎的景观。
【专题报告】2019年全国人大: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协调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标题:进水超标不能作为免责理由?工商联环境商会两会“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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