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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06 12:10: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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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发布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修订后。详情如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7月24日通过了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1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是在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的基础上进行的。《关于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全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系统。

第四条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章节或者说明。

在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中编制指导性计划。编制过程中应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章节或说明。

第五条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下列专项规划的,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专项规划批准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a)各行业的规划;

(二)城市专项规划;

(三)种植业发展规划、渔业发展规划、乡镇企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

(四)油(气)田总体发展规划和流域水电规划;

(五)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供水、水电等专业规划、跨流域调水规划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六)内河航运规划、省级公路网和城市交通分区规划、主要港口和重要区域港口总体规划、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集装箱中心站布局规划和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七)旅游区发展总体规划;

(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编制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时,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相应编制环境影响章节、说明或者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但所在城市有相应规划并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专项规划草案和作出决定前,应当指定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3)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4)预防或减轻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采纳和拒绝公众意见的合理性及其理由说明;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环境影响报告所需的费用应包括在规划费用中。

第八条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实施单位应当同时落实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

计划实施后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不良环境影响的,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应当督促规划实施单位采取改进措施。

规划实施后存在明显不良环境影响,规划实施单位未采取改善措施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规划组织的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规划组织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提出改善措施。

第九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编制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并报批准设立工业园区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对规划的重大调整或者修改,应当依法重新进行,或者对调整和修改内容补充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不得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也不得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意见和采纳意见的说明。

第十二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并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问卷调查、公告等方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能对公众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前,以适当方式公开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标题: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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