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缺失四个关键内容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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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强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在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通过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总量控制”。“不符合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控制要求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严格核定排污单位允许排放量”等。,涉及生态环境如排放标准、环境评价体系和污染能力。影响实施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管理理念,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意见
在环境污染不达标的地区如何发证?
排污许可证的重点应是如何体现严格控制和环境质量不合格地区的差别,实现精细化管理。条例中有两种意见。一是第二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要求排污单位按照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治理计划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实施更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果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在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中规定,则第二条为第五条,“环境质量不合格的地区,通过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并根据证书加强事后监督,促进
第二十四条规定只体现在副本中是实施计划和应急措施,不体现许可证的主线。
第五条:对不达标地区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明确作为排污许可期间和之后加强监管的主要内容。
应该说,提高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实是一个可行的措施,但排放标准和许可之间的关系必须明确说明。现在规定排放总量要按照排放标准核定,要发放许可证,也就是说要按照标准发放证书。许可证对环境质量的积极作用和发放许可证的压力大大降低。然而,当世界各国在实施排放标准后仍未能实现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时,它们就依靠排放许可证来实施差别化管理,即一厂一标,从而更有效地实现污染源控制。我不知道法规是否做出了这一大胆的创新,地方排放标准的作用是否能支持“排放许可证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
如何确保三线一单的质量底线不被突破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不予发证的条件中,“有发证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位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区域,或者不符合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控制的环境要求”,这是很好的。仅质疑环境质量底线不应突破三线要求,这是国外环境质量反退化政策的发展,这意味着任何新的、修改的或扩大的建设活动都不能影响环境质量,这是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日益改善而不能反复降低的保证。在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的核实规定中,没有将污染源与环境质量联系起来的措施和规定。我想知道如何确保这条底线不被突破。
本文实际涉及如何应用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的结果,包括战略环境评价、规划环境评价和项目环境评价。为了实施污染防治制度,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应从流域和区域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入手,并在早期阶段进行干预。排污许可证和项目级控制措施的战略作用早已被高层所考虑,因此我们可以真正理解“三线一级”而不是“/き だ”的实质。最近,当环境评估部门的领导公开介绍地表水指南时,有一句更精彩的话:“根据‘环境质量只能更好而不能更差’的环境管理要求, 修订后的导则贯穿了污染源-排污口-入河排污口-环境水体-控制断面的全过程,建立了排污和水环境质量响应的技术链,确立了环境质量在水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核心地位。” 本文认为,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应加强内部沟通,强化排污许可证的积极作用,推进环境质量逆转机制,使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为排污许可证保驾护航。
谁能保证采用国家污染防治技术导则中规定的可行技术?
四十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技术导则。对不采用《国家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导则》规定的可行技术的,要根据实施报告、台帐记录、自我监测数据和监督监测数据,综合判断其是否能够稳定地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要增加检查频次。”这篇文章还谈到了技术和数据。技术不能解释它的法律地位,谁给了它执行的权利?这些数据混淆了监管监测数据与自我监测数据和分类账记录的法律地位,强调综合判断还应增加对不稳定合规性的检查频率。
这些内容的混淆大大降低了第四十三条的法律地位。原来,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有达标技术,这是多年来没有实现的。这也是近年来排放标准缺乏以特殊限值为代表的技术和经济优化的趋势。如果法规想要改变这些,我们需要与法规和标准部合作,以确定中国的最佳实用处理技术和最佳可行处理技术是否应该通过排放许可或排放标准来确定其法律地位。
由于《条例》已经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提高到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一任务只能由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承担。排污许可证强调用什么技术来保证认证后的合格监督,实际上是越权。正确的做法是提高排污许可证批准的总浓度,确保区域环境质量达标。否则,应该提出更高的减排要求,而不讨论企业应该使用什么技术。这是在制定排放标准时应进行的技术和经济论证。
谁来控制签发证书的能力和超过流域污染接收能力而没有流域污染接收能力?
共有87条法规,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对排污单位实行综合许可管理和多种污染物协调控制”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作了详细的具体规定,但没有说明如何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来实施。这里有一个关键的内容,那就是受污染能力和排污许可证之间的关系,这是不能遗漏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囯务院办公厅颁布的生态环境部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生态环境部“负责监督管理国家減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並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这一新职责第一次明确要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并把量化纳污能力作为国家减排目标的依据,把各地落实减排任务作为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为生态环境部提升执法监督水平夯实环境管理基础并进一步推进绿色发展指明了路径。
标题:《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缺失四个关键内容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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