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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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农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美丽农村建设,我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提出意见。
请填写“反馈表”,并在2018年7月25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发回我局。重要技术指标修改时,应附必要的技术资料。
定向征集单位如无意见,也应答复说明,逾期不答复的按无异议处理。
附件:1 .征求意见的单位清单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4.北京地方标准反馈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1日
(联系人:冯伟、高希超;电话:68413837,68428670;川镇:68413837,68428670;电子邮件:kjchu@bjepb.gov shst@bjepb.gov)
内容
前言二
导言
1范围1
2规范性参考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3
6标准实施和监督4
前言
该标准完全是强制性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水污染物排放综合标准》db 11/307-2013表2中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中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保局提出,归口管理。
本标准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介绍
为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和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参考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至关重要。对于所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有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对于未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t 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化分光光度法
Hj 505水质.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和接种法
Hj 535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测定水质中的氨氮
Hj 636水质中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水质.石油、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Db11/ 890《城市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
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厨房和卫生间等家庭排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指用于收集和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指本标准实施前已投入运行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建(改建或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新建(改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标题: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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