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企资讯网”是一个为企业发展提供多元化服务的综合类网站 致力于中国中小领域的网络技术服务网站,是以资讯为基础,商务为平台,金融为支撑,企业信息化服务为核心的企业门户网站。

当前位置:主页 > 展会 >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附全文)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附全文)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10 17:42:31阅读:

本篇文章2157字,读完约5分钟

据悉,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水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修订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直接或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承担污染控制的主要责任。在水环境质量逐年改善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将发放补偿资金;水环境质量逐年恶化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支付补偿资金。

关于征求《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修订稿)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环境保护厅起草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修订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给予反馈:(1)登录“山东省政府法制网”,在网上提出意见。(2)发送电子邮件:lititi @山东。(3)将您的意见函告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圣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征求对《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意见”。反馈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6月6日。2018年5月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附件: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征求意见的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水安全,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水污染防治投入,统筹解决水污染防治中的重大问题,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卫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部门和主要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和配合做好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污染治理的主要责任。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水生态修复、废水深度处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和沉积物重金属污染治理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实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要水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与水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重要区域划定为生态红线保护范围,细化分类和分区控制措施,实行严格保护,禁止随意改变区域性质和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配套方案,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改善水环境质量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截止时间计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河道长度制度,实现湖泊、池塘的全面覆盖。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组织、协调和监督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管理和水生态恢复,确保水质改善和水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没有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已列入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可制定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可根据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需要,扩大特殊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需要,提出比国家和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更严格的专项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明确重点污染物的种类、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单位以及削减数量和时限的要求。

第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目的地和允许排放量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禁止违反前款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渔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重点污染源、重点河流断面、饮用水水源地等的有效监测,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标题:《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附全文)

地址:http://www.mp3xiazai.com/mqzh/29088.html

免责声明:名企网汇集了全球知名企业的最新资讯,本站的部分内容以及文章引用的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名企资讯网小编将予以删除。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