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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保厅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13 18:38: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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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为更好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发展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山东省环保厅下发《关于发布山东省环保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环评审批流程,提升监管能力,进一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助推企业发展。

全面下放环评审批权限

《通知》的实施将进一步简政放权,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下放数量约为现有基数的45%。与原名录相比,轻工类、高新技术类、城建类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原材料类项目下放比例最大,除冶炼类项目仍由山东省环保厅审批外,矿山开发、石化、化工、稀土、黄金、水泥等项目审批权限均已下放;能源类、交通运输类、社会事业类项目约各下放50%,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火电站项目(除燃煤外)、煤矿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民航工程、旅游类项目等均不再需要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原水利、机械制造、辐射类项目审批权限未下放,但是项目性质略有调整。

赋予同级审批权限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审批目录的发布同时赋予济南、青岛、烟台市环保局除跨市和辐射类建设项目外的省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这意味着,自该目录发布之日起,济南、青岛、烟台三市环保局可基本享有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同等的审批权限了。

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和受理重要事项

此次通知明确指出,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无需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进一步明确了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范畴,减少了不必要的环评编制和审批任务,减轻企业负担。此外,针对确需建设的钢铁、电解铝等过剩产能行业的建设项目,通知明确各级审批部门在项目取得主管部门的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确认文件后方可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在“弱审批”的同时,山东省环保厅更加注重“强监管”,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建设项目,要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附原文:

标题:山东省环保厅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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