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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环保税征求意见稿 环保税自明年起施行(附税额标准)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14 07:14: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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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10月9日获悉,日前,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提出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收的适用税额如下:空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上述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征求意见的时间为9月30日至10月15日。

附件: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决定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广东省空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如下:

空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决定(草案)》起草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我局起草了《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决定(草案)》解释如下。

一、制定决定(草案)的依据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该法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纳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环境承载力、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提出。 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额范围内,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率表》,空气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排污活动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和治理的技术经济效益,衡量不同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综合指标或计量单位。同一介质中污染当量相同的不同污染物,污染程度基本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0%的,减按75%的税率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50%的,减按50%的税率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税收(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通过后,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厅及时启动了环境保护税的前期工作,成立了改革工作组,制定了工作计划,收集了相关数据资料,开展了实施环境保护税的前期研究工作。

2017年5月至6月,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计算和调查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安排全省7个城市,特别是7个排污费较大的城市进行计算和研究。对税额提出建议;同时,委托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测算,选取全省200家重点企业进行排污费征收测算分析。

2017年7月至9月,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厅组成联合调研小组,赴部分地区对各类重点排污企业进行调研,听取企业对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意见和建议。与此同时,成立了一个起草小组来进行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在征求了市财政、地方税务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后,最终确定了公众咨询草案。

三.适用的税收标准和说明

我省现行废气和废水排污费执行国家最低标准,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1.2元,其余为0.6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种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每污染当量为1.4元,其余为0.7元。2016年,我省征收排污费7.86亿元,随着企业污染治理和减排,排污费逐年下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的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并考虑我省的污染物处理成本、企业承受能力和其他省份的适用税收标准, 本文提出了广东省空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的适用税收方案:空气污染物当量为1.8元,水污染物当量为2.8元,在国家税收范围内处于较低水平。 据估计,环境保护税可征收的空气污染6.72亿元,水污染2.42亿元,分别增加2.26亿元和1.03亿元。折算工业噪声5100万元(不含不再征收的建筑噪声1.49亿元),可实现环保税9.66亿元,比现行排污费高1.8亿元。

标题:广东发布环保税征求意见稿 环保税自明年起施行(附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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