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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保厅发布《关于开展江苏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联合惩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14 12:18: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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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保厅发布《关于开展江苏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年9月20日14: 36

来源:江苏省环保厅


近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监管司发出通知,征求对《江苏省环境保护领域不可信赖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联合处罚合作备忘录》的意见。全文如下:

所有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诚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江苏省有关要求,我部在征求29个省级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环保领域不诚信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请各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9月28日前报送省环境保护厅法规司。

联系人:龚志军,电话:86266105,电子邮件:gzj@jshb.gov

附件:《江苏省环境保护领域恶意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联合处罚合作备忘录》详情。

法规部

2017年9月20日

江苏省环境保护领域不可信赖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联合处罚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失信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制度加快社会信用建设的通知》(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苏〔2015〕21号)等文件,对“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和建设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环境保护部、省宣传部、省统战部、省文明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建设厅、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省农委、商务厅、省国资委、南京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江苏银监局

一、共同处罚的对象

共同处罚的对象是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联合纪律目标应由环境保护部定期收集,并提供给签署本备忘录的部门。

第二,纪律措施

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件):

(一)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

1.限制获得政府提供的土地。

2.限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3.禁止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限制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5.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6.限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7.对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撤销检验检测机构资格。

8.不可信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管理,海关不予认证。

9.限制发行公司债券和公司债券。

10.限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登记。

11.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可信信息应当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和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二)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拒绝批准其优惠政策申请的

12.享受环保电价上调的燃煤电厂,没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超标的相应时期的环保电价,并处以较重的罚款;对部分年度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红色和黑色的高污染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电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05元和0.10元,并实行绿色信用政策。

13.对享受可再生能源附加电价的生物质电厂,停止发放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国家补贴资金,并处以较重的罚款。

14.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36个月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不享受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劳务和新型墙体材料征收增值税的退税政策。

15.如有超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违法行为,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停止已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16 .停止实施相关财政支持,或限制其申请财政资金。

17.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的相关优惠政策,或拒绝批准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

18.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应当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高新技术企业不再享受税收优惠,已享受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3)限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从事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价和表彰等工作

19.不可信任企业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扣减年度绩效考核综合得分,直至年度绩效考核和任期绩效考核水平降低,并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调整企业负责人。

20.不值得信赖的企业负责人,如果适用包括中央统战部在内的14个部门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综合评价的有关规定,不应被推荐为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或CPPCC委员,也不应受到评价和表彰。

21.对不值得信赖的企业,不得授予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获得荣誉称号的将被撤销;不可信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被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四)其他纪律措施

22.推动金融机构将不可信任企业的不可信任状况作为信贷融资的参考;

23 .推动保险机构将不可信赖的企业记录作为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参考。

24.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收购的事后监管中,对存在严重不信任行为的企业应给予特别关注。

25.市场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将重点关注不值得信赖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26.建立不可信信息的网络共享机制。相关部门将不可信企业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全省统一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27家将被列入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企业名单。

28 .各部门依法实施的其他纪律措施。

第三,实行共同处罚

省级环保部门通过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环保领域不可信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相关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将在环保部、江苏省信用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江苏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依法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应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对在环保领域失去信心的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实施联合纪律处分。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报告机制,各部门将通过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省信用办和省环保厅反馈联合处罚的实施情况。

四.其他事项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不可信信息使用、撤销、管理和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引导系统各级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在执行本备忘录的过程中,涉及部门间协调的问题应通过部门间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如对各项纪律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调整,以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标题:江苏省环保厅发布《关于开展江苏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联合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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