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发文《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公告:建设单位可自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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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鹤山市环保局、盐城市环保局、深圳市光明新区环保局等主管单位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不予受理公告》。指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主体已经从环保部门转变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要进行自我验收。
关于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环境保护配套设施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因此,从今年10月1日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主体由环保部门变更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要进行自我验收。
由于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项目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接收截止日期为2017年9月12日。自9月13日起,我市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验收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研究制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环保验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保主体责任。请密切关注鹤山市环保局网站、微信和微博上关于企业自主受理程序、内容、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公告。电话:0750-8960181。
鹤山市环保局
2017年9月12日
盐城市环保局关于竣工后逐步取消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简化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审批项目和流程,取消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政许可项目,加强了建设项目后的环境监管,进一步优化了服务,减轻了企业负担。
为确保《条例》中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工作要求的顺利衔接和过渡,根据我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的时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从2017年9月15日起,我局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单位需要进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从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正式发布的通知要求,独立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对于我局在9月15日前验收并召开现场环保验收会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9月22日前完成整改,并上报符合要求的验收和整改材料。
从2017年10月1日起,我局将取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的所有相关工作项目。
特此宣布。
盐城市环保局
2017年9月11日
深圳市光明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关于停止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通知
所有相关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意见,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自2017年5月23日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我局不再接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我特此通知你。
附件:《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doc
深圳市光明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6月19日
修改后的《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可见,今后建设单位将自行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标题:多地发文《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公告:建设单位可自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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