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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通报7月《环境保护法》 配套办法执行情况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14 16:38: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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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环境保护部向媒体通报了2017年7月地方环保部门实施《环境保护法》和移交环境犯罪案件的配套措施,并对7月份案件较多的山东、浙江、陕西、江苏和1-7月份案件较多的安徽、浙江、山东、广东进行了表彰。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表示,从1月到7月,全国共执行了20631起五类案件。其中,每日连续处罚622起,罚款76134.65万元;查获9020起查获案件;4720起限制生产和停产案件;移交了4,715起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共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554件。

其中,7月份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措施的案件总数为3416起。其中,102起案件每天都在受到处罚;1,464起扣押和拘留案件;835起限制生产和停产案件;移交了760起行政拘留;移交了255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

与2016年7月相比,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措施的案件总数增加了92%。其中,日常连续处罚案件同比增长21%;查封和扣押案件增加111%;限制生产和停产案件增加128%;移交行政拘留的案件增加了131%;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转移增加了55%。

案例1河南鹤壁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秘密架设暗管窃取生产废水,被移送行政拘留

一、案件简介

2017年4月30日清晨,鹤壁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发现,东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墙外有一条消防水龙带直接引向河流,乳白废水正在排入河流。监测人员使用快速监测设备对水样进行监测,结果显示cod和氨氮浓度超标。执法人员立即分成两路,一路在现场拍照取证,一路进入工厂进行检查。

经调查,公司事故池内有潜水泵等排水设施。厂外水样与事故池水样相比,水质颜色和监测浓度明显一致。执法人员立即通知祁县环境警察大队配合现场调查。在环保和公安部门现场核实违法行为后,祁县环境监测大队依法对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询问。

第二,调查情况

2017年4月30日上午,祁县环保局立案查处东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法排污行为,并向该公司下发《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排污,并立即拆除非法排污管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拘留适用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暂行办法》第五条,祁县环保局将案件卷宗移送祁县公安局。为严格、快速打击环境犯罪,2017年4月30日下午,祁县公安局第一次立案,依据祁县环保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公司相关责任人臧作出行政拘留13天的决定。之后,祁县环保局决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揭示

(1)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惩治环境犯罪

新《环境保护法》和四项配套措施于2015年实施后,环保部门通过开展规范的环境执法行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超量排放和非法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经营、按规生产、达标排放已成为大多数企业的共识。然而,在当前的高压环境下,本案企业仍在冒险,仍在利用暗管非法排放污染物,违法性质非常恶劣。针对这种主观恶意的情况,我们不仅要用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手段,而且要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给予严厉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该公司涉嫌设置暗管排放污染物,已构成行政拘留条件。有必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和人身处罚,以形成有效的威慑。本案中,祁县公安局根据情节轻重,将责任人拘留13天。

(二)实施综合监管,提高执法效果

不法企业为了经济利益和运气等原因,总是想方设法逃避环境监管,与环保部门“捉迷藏”。例如,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利用“五一”假日夜晚,即环境监管容易放松的时期,使用消防水龙带窃取废水。如果不在错误的时间执法,加强全天候监管,就很难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因此,环保部门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必须加大夜间巡查、突击巡查和节假日巡查力度,全面提高环保监管能力。

(3)加强公安联动,快速立案侦查

2015年修订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第63条明确赋予环境保护部门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权利。为了加强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有效提高威慑效果,祁县于2015年率先在鹤壁市成立了祁县环境警察大队,并于2017年4月在鹤壁市成立了环境犯罪调查支队。根据《行政部门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门必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方可正式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决定是移交行政拘留的前提条件。但是,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调查程序,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要求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即使程序被简化,也需要大约一个月的时间。如果此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将不利于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对违法主体作出处罚决定,并实施强制限制措施,从而无法遏制污染行为。本案中,祁县公安局将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视为简单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前介入调查,先立案行政拘留,补充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进一步理顺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的有效联系。 使新的环境保护法和四项配套措施真正成为“有齿老虎”和“截污利刃”,充分发挥新环境保护法最强大的威慑力量。

案例二安徽合肥亿美友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倾倒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

一、案件简介

2017年3月3日,包河区环保局在对合肥樊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樊菲公司”)的日常监测中发现,该公司的工厂监测显示,3月2日凌晨存在厨房废液外运的情况。经调查,包河区环保局发现,合肥一美友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樊菲公司于2016年10月签订了服务合同,负责将樊菲公司的厨房污水输送至指定的污水处理厂。从3月1日晚至3月2日凌晨,益美友公司将7趟废液运出工厂。该公司的会计负责带路并指定倾倒点。出厂后被倾倒在包河区大连路和山东路的两口污水井中,其中大连路5辆,山东路2辆,倾倒总量为92.44吨。排入大连路污水井的餐厨垃圾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合肥市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排入山东路污水井的餐厨垃圾通过管网直接排入外部环境,造成土壤和水体污染。

第二,调查情况

包河区环保局及时调查询问了涉案公司的相关人员。通过与公安部门对接,借助天网监控系统及时锁定运输车辆、路线、时间等关键证据。同时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分别于3月6日、8日和14日对合肥樊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液肥发酵罐废液、山东路倾倒点污水井废水和倾倒点残渣进行采样监测。

5月11日,包河区环保局、区检察院、包河公安局就本案涉及的环境损害问题召开专题会议。专家们被邀请来评估和鉴定环境损害。合肥检察院、瑶海检察院和蜀山检察院参加了会议,并提出了指导意见和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实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行为,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缝、洞穴、灌注等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物质。”一美友公司逃避监管,非法排放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2017年4月24日,合肥市环保局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2017年5月4日,保和分局对3名涉案人员实施刑事拘留。目前,该案已移交检察院公诉。

三.案例揭示

在处理环境犯罪的过程中,环境保护与公安稽查执法的有效配合对案件的顺利侦查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及时获取了涉案车辆的监控信息,锁定了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调查取证提供了关键支持;与此同时,环保、公安、检察等部门多次进行联合审判,对涉及的特殊环保问题进行沟通和沟通,邀请专家参与,并提供有力的法律和技术支持。

因此,环保部门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联系,密切关注线索,快速、准确、有效地打击各种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危害人民健康的环境污染犯罪,同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结合实际,标本兼治。

标题:环保部通报7月《环境保护法》 配套办法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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