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也招标吗?招投标法修改稿出炉,评标委可直接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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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配送服务”改革,不断增强招标投标制度的适用性和前瞻性,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帮助供应方进行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的决定》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已公开征求意见。
在这一修订草案中,对原文件中关于中标过程的一些规定进行了修改。
原文件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二)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过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但是,除非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之后增加一条:前款第(二)项所述的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和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五十五条草案中新规定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第一中标候选人不能为中标人的情形及相关处理规则。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书面招标投标报告中说明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在修订草案中,对合同的履行增加了一条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宣布合同的履行。
此外,草案还修订了相关文件的出版时间、支持技术创新等相关规定,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附件一
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的决定
1.将第三条中的“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4.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和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的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的要求和条件。”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网上电子招标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得少于10天。”
6.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二)项所称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和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7.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
8.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宣布履行合同。”
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决定
一、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为中标人的情况及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书面招标投标报告中说明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2.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宣布履行合同。”
附件二:修改前后对照表
资料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标题:环评也招标吗?招投标法修改稿出炉,评标委可直接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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