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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所评论:2000余万罚款敲响PPP项目反垄断警钟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17 16:32:29阅读:

本篇文章2542字,读完约6分钟

最近,吴江华严水务因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款2000多万元。第一个公私合作供水项目因垄断而受到惩罚,这引起了一千次浪潮。e20水网固废网微信公众账号首次转发此消息,引起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并留言表达观点。人们普遍认为,这起案件敲响了ppp项目反垄断的警钟。本文是对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安永刚、刘案例的深入分析,以及对ppp项目发展的建议和思考。

第一个公私合作供水项目因垄断而被罚款,一块石头激起了成千上万的波澜

根据2017年2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2017年第3号竞争法实施公告》,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2015年6月23日,吴江华严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严水务”)对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提起了立案调查。2016年,

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工商案[2016]00050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责令华严水务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14年度销售额306,134,558.39元的7%的罚款,合计21,429,419.08元。

这是第一起供水公私合作项目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而受到处罚的公开案件。这一处罚引发了上千次浪潮,一经宣布,就引起了ppp部门和公用事业行业的巨大反响。Ppp模式和特许经营打破了政府对水、电、气、交通等诸多公用事业的垄断,为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公用事业提供了机会。公用事业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企业一旦获得某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特许经营权,就成为某一地区特定产品或服务的垄断经营者,可以实现规模经济下的生产效率。一般来说,社会资本通过与政府部门签订合同获得特许经营权,进而在某一地区的公共产品市场上获得市场支配地位(或垄断地位)。垄断地位保证了项目的投资回报,但滥用垄断地位将面临巨大的法律和操作风险。所谓成功也是垄断,失败也是垄断。ppp项目中的特许经营和垄断、特许经营和政府监管以及反垄断风险应引起项目各方的高度关注。

吴江华严水务有限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款2000万元

吴江华严水务有限公司(华严水务)成立于2005年,是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中华煤气)在内地以ppp模式投资运营的第一家水务项目公司。根据与当地政府签署的《吴江地区供水特许经营协议》,华严水务在吴江拥有30年的供水特许经营权,总投资为9.7亿元。

自2014年以来,吴江区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工商部门举报,华严水务有限公司在提供自来水供水服务时,在住宅供水项目的设计、施工及供水材料和设备方面自主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2015年6月23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华岩水务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

2017年2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华严水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决定。根据处罚决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该方(即华严水务)利用其在吴江区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中的优势地位进行供水经营,并将供水安装工程、二次供水工程、接水及水表安装工程明或暗地移交给其全资子公司吴江华严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施工企业。对于供水工程所需的水表、管道等主要材料和设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双方提供或指定的品牌和厂家。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附加的上述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选择供水建设单位和采购材料设备时没有自主选择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14年度销售额306,134,558.39元的7%的罚款,即21,429,419.08元。

公用事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经常发生

华岩水务案可能是首个公私合作项目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受到惩罚的案例。但事实上,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查处了几起水、电、煤等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案件。

2017年1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召开了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整治情况的通报会。报告指出,2016年,全国工商机关重点发展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行业。专项执法,查处乱收费、强制交易、强制服务、不合理交易条件、设置行业壁垒排除竞争限制等违法行为,共处罚款1.67亿元

其他公开案例包括:

2017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宣布,国家电网山东电力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因在组织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时,将9个新建住宅小区的临时用电项目移交给其关联企业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受到山东省工商局的反垄断调查。

2016年11月,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宿迁市银孔供水有限公司在有限交易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存在指定住宅小区供水安装项目交易对手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665347.08元,按上年销售额的3%处以罚款1835071.66元,罚款总额5500418.74元

2016年10月,乌鲁木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及装车业务过程中,要求用户单位选择其生产厂家的水表,被新疆工商局认定为在限制交易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被处以2013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金额为149.3891万元。

2016年3月,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在“无法保证稳定供气”的情况下,被迫向工商业户收取“预付燃气费”,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交易条件不合理。没收违法所得52,308.49元,并按2013年相关市场销售额的3%处以罚款6,818,533.79元。

由于公用事业事关国计民生,执法机构将始终保持高压监管,严厉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公共事业ppp项目投资中滥用垄断地位的法律风险

我国《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注: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服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标题:京都律所评论:2000余万罚款敲响PPP项目反垄断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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