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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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四川省用10年左右时间,通过配套完善灌排和供水计量工程体系,深化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分灌区、分区域、分步骤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大力提升农业用水效率,优化农业种植结构,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到2020年,农田水利设施相对完善的大型灌区和部分重点中型灌区实现改革目标,到2025年全省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具体详情如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7〕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3日
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要求,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及实施步骤
(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用10年左右时间,通过配套完善灌排和供水计量工程体系,深化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分灌区、分区域、分步骤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大力提升农业用水效率,优化农业种植结构,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到2020年,农田水利设施相对完善的大型灌区和部分重点中型灌区实现改革目标,到2025年全省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6—2020年)。在大中型灌区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状况良好、地方资金投入和项目整合能力相对较强的县(市、区),以及部分小型灌区率先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范围为:
成都经济区,包括区域内水利设施相对完善、综合需水量大的成都、德阳、绵阳、遂宁、乐山、眉山、雅安、资阳8市,改革重点涉及都江堰灌区、武都引水灌区、玉溪河灌区、通济堰灌区、青衣江乐山灌区、九龙滩提水灌区及重点中型灌区(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下同)所在区域。
川南经济区,包括区域内资源性、工程性、水质性缺水并存的自贡、内江、泸州、宜宾4市,改革重点涉及长葫水库灌区、石盘滩提水灌区及重点中型灌区所在区域。
川东北经济区,包括区域内洪旱灾害严重、水利建设欠账较多的广元、南充、巴中、达州、广安5市,改革重点涉及升钟水库灌区及重点中型灌区所在区域。
攀西经济区,包括区域内季节性缺水严重的攀枝花、凉山2市(州),改革重点涉及节水高效灌溉所在区域。
第二阶段(2020—2025年)。总结第一阶段经验,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确保到2025年底全省基本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工程配套设施建设。
以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切实加大灌区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和计量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工程完好、配套齐全的灌排工程体系。新建、改扩建农田水利渠系工程同步配套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按照整合连片的原则加快计量设施建设和改造;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需要细化计量单元,合理设置计量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实现计量到户。加快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落实管护责任。加快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
(二)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结合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根据用水总量和结构实际需求,探索建立农业用水水权回购和转让机制。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三)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
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户共同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推行“计量供水、配水到户、收费到户、开票到户”的水费计收办法,健全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制度。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末级渠系管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四)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油作物、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等用水类型并制定不同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养殖业用水价格适当高于其他用水类型价格。逐步推行分档水价,适时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及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因地制宜探索两部制水价和季节水价制度。
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执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按照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合理制定供水工程骨干工程、末级渠系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五)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标题:《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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