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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文件】2月1日起,环评批文、选址意见、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等不再是立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17 20:20: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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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文件】2月1日起,环评批文、选址意见、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等不再是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

时间:2017年2月3日14: 27

来源:国务院


国务院颁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文和新旧对比,项目选址意见、环评批复、用地预审意见和节能审查意见不再是项目审批或备案的前提条件。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以下内容:

原始规定

原《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土地的,在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范围内,可以不进行土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构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可见,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土地预审意见和节能审查意见都是项目审批的前提条件。

新法规

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条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企业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申请;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应当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3)项目资源利用及对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4)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前通过网络平台向备案机关通报以下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3)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对记录的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所有信息均应由备案机关备案;企业通报的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进行更正。

从国务院发布的这份文件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审批管理项目还是备案管理项目,项目选址意见、环评批复、土地预审意见和节能审查意见都不再是项目审批或备案的前提条件。

此外,新规定简化了项目备案,不需要申请任何批准。企业提交的所有信息由备案机关记录。

同时,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依法审查或者审查后不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也就是说,在项目建立之前,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不再是必要的,而是必须在项目开始之前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3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李克强总理

2016年11月30日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备案,加快政府投资管理职能转变,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具体项目范围、审批权限和审批权限按照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及时调整。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备案,备案机关和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和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网上项目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平台)办理。

审批机关、备案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统一使用网上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网络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审批机关和备案机关应当通过网络平台列出与项目相关的产业政策,披露项目审批的流程和时限,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申请;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应当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3)项目资源利用及对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4)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对项目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以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审批前提的,企业应当提交已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项目申请由企业自主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的编制要求。
新的管理规定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以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审批前提的,企业应提交已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因此,不能理解没有必要做任何没有提到的事情。

标题:【重磅文件】2月1日起,环评批文、选址意见、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等不再是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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