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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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全文如下。
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部署,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加快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予以明确。
一、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各级党委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实施绿色发展行动,研究决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加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3.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大追责力度,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职责
1.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各类环境保护规划、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等,在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2.建立并实行生态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和生态补偿制度,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3.加强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开展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
5.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6.推动清洁生产,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7.强化生态环境污染监测预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和处置等工作。
8.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9.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10.建立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及其产业发展。
11.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2.协商或协调解决区域之间生态环境污染纠纷。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1.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2.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任务。
3.加强畜禽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环境管理,控制面源污染。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引导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四)开发区管委会工作职责
1.负责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2.督促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党委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纪律检查机关工作职责
对负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二)组织部门工作职责
1.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内容。
2.会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配套制度。
3.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三)宣传部门工作职责
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协调推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2.研究提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科学核定环保机构和设置编制。
三、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及相关重点企业,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有关考核。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3.对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排放等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4.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5.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6.编制区域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7.组织开展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区域限批、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8.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9.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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