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省政府成立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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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近日正式发布,标志着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
据了解,江苏省将重点建立政策法规体系,完善技术支持体系,开展典型案例实践。通过试点示范和案例实践,到2017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渠道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补偿充分、恢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系,形成环境价值和损害责任的社会氛围,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初步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谁是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使违法企业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解决‘企业污染、人民受苦、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在阅读了《规划》全文后,记者注意到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如何从法律层面科学地构建制度成为《规划》的亮点之一。
根据规划,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污染清除、应急处置、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恢复、生态环境恢复过程中服务功能丧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调查、评估和评价等合理费用。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相关专家解释说,严格责任归责原则适用于赔偿义务人,即无需证明环境损害的行为人有“过错”,只需重点调查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使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更具有可预见性,这不仅有利于公平救济,也有利于有效预防。
根据该计划,省政府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受省政府委托,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和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矿产、土地、水资源、耕地、森林和湿地、渔业(淡水)资源的损害赔偿。
此前,有专家指出,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和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都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不存在冲突。政府关注的是对国有自然资源的损害索赔。它们之间的关系和联系需要在试点过程中逐步探索和完善。
根据《规划》,2017年6月底前,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规定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水功能区和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事件,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事件。
为什么要建立咨询机制?
“在本次试点中,如果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补偿,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者在提起诉讼前启动协商程序。”相关负责人表示,江苏省政府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启动赔偿协商程序,并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协商工作规则》,明确启动索赔的条件、赔偿程序、赔偿依据、协商主体、协商原则和协商内容。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
该负责人解释说,建立协商机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损害后单一诉讼造成的“费时费力”问题。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为探索赔偿协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规则,《建议》要求省级法院研究适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诉前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并结合试点情况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建议》还要求省检察院颁布《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管理办法》,对在赔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赔偿基金应该如何使用?
目前,国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管理没有统一的规定,限制了赔偿基金的使用和环境修复费用的支付。为此,江苏省在《规划》中提出了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办法。
赔偿义务人不能进行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有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维修基金由赔偿义务人支付给受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修复的,相关部门应当承担前期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和评价、修复效果后评价等费用。赔偿义务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应当根据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更换和修复。
赔偿义务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无法修复的,赔偿资金应当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政府应当为区域内生态环境破坏的恢复和重建提供必要的保障。
除了积极探索基金管理模式的呼声之外,环境损害评估能力能否为损害赔偿提供足够的支持也是一个激烈的争论。
根据《建议》,一方面要推进司法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鉴定评估专业队伍建设。省司法厅将研究制定《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程序》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确保鉴定评估机构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并与司法程序保持良好衔接。同时,建立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加强环境损害评估法律法规、技术方法、标准规范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质。
在试点期间,至少完成了一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
“为了使江苏的试点工作为全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和相关立法提供实践经验,江苏将强化部门职责,加强案例分析研究,发挥典型案例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的检验校正和示范指导作用。”有关负责人介绍。
标题:江苏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省政府成立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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