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方案下发:到2017年初步遏制环境污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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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出台。根据规划提出的目标,到2017年,初步建成责任明确、渠道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补偿充分、恢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系,形成环境价值和损害责任的社会氛围,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初步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全文如下:
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发〔2015〕5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一般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观,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改革作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强化污染者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通过试点示范和案例实践,到2017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渠道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补偿充分、恢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系,形成环境价值和损害责任的社会氛围,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初步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建立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实施机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解决损害赔偿的方式等。,并纳入当地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完善技术支持体系。认真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标准和规范。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尽快形成评估能力。
——开展典型案例实践。强化部门职责,加强案例分析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中的检查、纠正和示范指导作用。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2017年6月底前,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规定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将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水功能区和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并在禁止开发区域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赔偿试点,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事件。
(一)明确赔偿范围和相关主体。
1.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污染清除、应急处置、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恢复、生态环境恢复过程中服务功能的丧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调查、评估和评价等合理费用。鼓励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的探索性研究和实践。
2.被赔偿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现行民法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对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标题: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方案下发:到2017年初步遏制环境污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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