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起环评剥离公参?并非彻底抛弃 人们的核心诉求必须被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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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将不再出现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而是将由企业自己进行并单独提交。日前,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规划,明确提出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中(从元旦开始),公众参与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应分开。
乍看之下,公众可能非常敏感:剥夺公众参与环评报告的权利,不就等于剥夺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吗?这是否意味着未来的环评链接将完全摆脱公众参与,单干?
这种解释的紧张是可以理解的,但事实并非如此。根据环境保护部的说法,剥夺公众参与的根本目的是要更加规范。许多问题可以不看表面就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它们背后的意图需要理性的解释和分析。如果不将公众参与从环评报告中剥离出来,不仅公众参与的实际价值无法发挥出来,还会出现许多问题和矛盾。这自然不愿意被公众看到和接受。
这是因为没有实现公众参与权的标准化程序。环境影响评价被称为抵御环境污染的第一道防线,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项重要法律程序。这种表述没有问题,但问题在于公众参与如何体现其价值。如何真正参与环评并发挥作用?
事实上,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厚,这在公众参与环评时经常会引发两个问题:要么成为一种过场形式,虚假问卷带来虚假的公众意见,被听证会认可,因主体混乱而无法追究责任;或者成为公众舆论搭便车的渠道,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视为一次投诉和申诉的会议。许多投诉与环境保护无关。
因此,将公众参与作为一个真正有效的评价指标具有现实意义。但是,环评报告在剥离公众参与时应坚持限制原则:有必要剥离和防止公众参与的形式化和搭便车;我们还应该坚持不要完全放弃公众参与,应该关注和回应人民的核心需求。综上所述,限制原则是以更加规范的方式促进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任何违反这一原则的做法都将损害环境影响评估条例和公共利益。
因此,有必要避免剥离过程中的“程度不足”和“程度过度”问题。所谓“学位不足”,是指学位不够。如果你在撤资过程中胆怯,看不到撤资的必要性,担心公众舆论不理解,你可能不会坚决撤资。因此,公众参与的原有问题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例如,我们可以通过剥离来消除公众参与中的非理性表达吗?通过剥离,公众参与能成为一种标准和有效的监督吗?而所谓“过度”,就是激进的程度。如果我们在剥离过程中使用了太多的武力,完全放弃和抛弃公众参与,我们如何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如何确保公众的核心需求得到应有的反馈和承诺?
环境评估是一项技术活动,公众可能不太了解。但是,公众有权了解和监督企业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这是他们的合法权利,也是防止环境污染企业落地的最有力约束。因此,剥离公众参与的根本目的不是放弃公众参与,而是使公众参与更加规范和有效。因此,我们必须坚持限制原则:剥离到什么程度,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是什么,如何保证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何处理公众参与中的欺诈行为。这些与资产剥离相关的问题直接决定了资产剥离是否有限和合理。
标题:元旦起环评剥离公参?并非彻底抛弃 人们的核心诉求必须被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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