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什么严重污染环境罪可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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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加强了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司法解释明确了18种应视为“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形。本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严茂坤表示,这是自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最高司法机关第三次对环境污染犯罪发布专门的司法解释,自2013年《解释》发布至今仅三年半左右,充分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环境污染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环境污染犯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犯罪,进入要件是“严重环境污染”。那么,哪些行为“严重污染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严茂坤表示,2013年《解释》规定了14种认定“严重环境污染”的具体情况,这些情况在本次发布的《解释》第一条中有所吸收,并根据司法实践进行了完善。
引起外界关注的是,司法解释细化了重金属污染环境的定罪标准。
严茂坤表示,鉴于各种重金属的毒性程度存在明显差异,从环境科学和环境医学的角度综合考虑后,《解释》明确规定“排放、倾倒和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锑、锑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排放、倾倒和处置镍、铜、锌、锑”
《解释》第三条还完善了环境污染犯罪加重情节的认定标准。
严茂坤说,如果增加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100吨以上危险废物或者对生态环境造成特别严重破坏的,以“特别严重后果”论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伪造环境影响评价的刑事责任。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提供虚假文件或者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严重污染警告期间的非法排放将受到什么处罚?
在新闻发布会的问答环节中,谈到空气污染,严茂坤说,很难获得空气污染犯罪的证据,因为排放到空燃气后,污染源流动性很大,而且很快被稀释,所以打击犯罪非常困难。为此,《解释》设定了更具可操作性的定罪量刑标准。
例如,《解释》第一条增加了一个新标准,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或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视为严重环境污染案件。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你排放多少,实际上很难检查,但只要有篡改或伪造数据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它在法律上被推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这可以构成环境污染罪。”
此外,《解释》还规定,增加“非法减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费用100万元以上”和“非法取得30万元以上”是“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
严茂坤指出,大多数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因此上述两项规定可以使犯罪人得不偿失,并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惩治和预防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该解释还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应受到严惩的具体情况。
其中,“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标题:解读|什么严重污染环境罪可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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