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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8起环境污染犯罪案例:有企业被罚7500万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18 10:26:28阅读:

本篇文章2363字,读完约6分钟

案例一:刘祖庆环境污染案

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环境污染罪

(一)基本情况

自2013年10月起,被告刘祖庆与其他人一起,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也未建设水污染防治等配套环保设施,就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在此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入村庄排水管道。根据监测,上述处理厂总出水重金属浓度分别为镍23200毫克/升、总铬8.64毫克/升、铜36毫克/升和锌132毫克/升,分别比《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高出23199倍、4.76倍、35倍和25倍。

(2)判断结果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被告刘祖庆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分别超标23,199倍、4.76倍、35倍和25.4倍,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环境污染罪。据此,被告人刘祖庆因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田建国和李恩国的环境污染案例

非法炼铅污染了环境,被判处四年半监禁

(一)基本情况

被告田建国租用铅冶炼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使用火法冶金技术降低废铅酸蓄电池中铅的含量。自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被告先后从张等人处购买了价值108,330,105元的废铅酸蓄电池13,500多吨(已单独处理),用于降低铅产量和严重污染环境。被告李恩国将铅冶炼厂租赁给田建国,并为田建国的运营提供协助。田建国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

(2)判断结果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田建国非法购买废旧铅酸电池,利用火法冶炼技术炼铅。在非法处置过程中,大量废水和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溢出的粉尘用自制布袋收集,成品铅锭露天堆放,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环境污染罪。为国家利益而污染环境是共同犯罪。考虑到污染持续时间、作业规模、污染范围和污染物排放量等因素,两被告的行为应被视为“极其严重的后果”。据此,被告人田建国和李恩国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3: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案件

1.8万吨以上的整改残液被倒入海塘,罚款2000万元

(一)基本情况

被告单位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德隆公司)是一家年产4万吨保险粉和3800吨亚硫酸钠的化工企业。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主要经营印染项目,上述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被告闫海星。精馏残液(含甲醇、甲酸钠、亚硫酸钠等。)合成、过滤和干燥过程中产生的保险粉属于危险废物。2012年7月和8月,为缓解惠德龙公司处理整改残液的污水压力,严海星与被告潘德丰(惠德龙公司总经理)和潘(腾达公司土建监理)协商,将惠德龙公司的整改残液运输至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腾达公司。精馏残液与腾达公司生产的废水混合后,通过暗管直接排入管网,累计排放量超过5000吨。自2012年10月起,为缓解惠德龙公司处理精馏残液的污水压力,潘德峰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茹建国以50-80元/吨的价格处置惠德龙公司的精馏残液。严海星知道并默许了上述出库处置行为。如建国与被告如、如君分别聘请被告徐福锁、唐、、罗将整改后的残液运至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外的海堤直接倾倒,共倾倒18000多吨。被告潘德峰(惠德龙公司仓库主管)明知惠德龙公司非法运输和处置精馏残液,仍接受潘德峰的指派,组织人员负责称量运输精馏残液的罐车重量和填写供货清单。

(2)判断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被告惠德龙公司与被告茹建国、茹程健、茹俊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环境污染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单位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因环境污染被处以2000万元罚款,考虑到自首、立功、如实供述、退还非法所得、事后缴纳污水处理费等情况;被告人严海星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潘德峰、茹建国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潘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君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潘德峰、徐福锁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罗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徐福锁、唐、、罗在试用期内不得从事与污水排放有关的活动。

案例4:王秋等于环境污染案例

在居民区附近非法填埋生活垃圾被判5年监禁

(一)基本情况

自2014年10月起,被告王秋承包了现代农业物流园区土地回填项目,并将其转包给他人。当他知道物流园区的土地不具备生活垃圾处理功能,其他人没有处理生活垃圾的资格时,他被允许倾倒和填埋生活垃圾。吴淞河位于填埋场的西北侧,农田位于东侧。500米范围内有3个村庄,最近的村庄距离垃圾填埋场125米。王秋与被告李伟根合伙,王秋负责整个填埋项目。被告刘洪海是南方垃圾填埋场的负责人。被告杨涵应刘洪海的邀请,作为合伙人参与了南方垃圾填埋场项目。在这个填埋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被分层填埋。生活垃圾填埋场被发现后,王秋派人清除了北侧的一些生活垃圾,并继续在南侧填埋生活垃圾,直至2015年3月。根据计算,北侧倾倒填埋的生活垃圾滞留量为48236立方米,南侧为146935立方米。经评估,卫、李伟根填埋生活垃圾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合计约为12,067,009.94元,刘洪海、填埋生活垃圾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合计约为9,084,680.27元。

标题:最高法公布8起环境污染犯罪案例:有企业被罚7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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