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印发 实施环保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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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网获悉,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发布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部门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的明确方向,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应结合当地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相关分工,对本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法院、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做出相应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开发区的党政领导机构及其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环境保护优先、生态安全优先、公众参与、损害责任优先的原则,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必须按照遵守法律法规、党和政府责任平等、所有权清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管理开发生产环境保护。
第四条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全面负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两责。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部门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小组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党委和政府的职责
第六条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有效促进环境质量提高,保障生态安全。
(二)加强环保部门的领导和队伍建设。
(3)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考核评价机制,将环境质量、资源消耗、污染防治、生态红线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推进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4)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终身负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对全省环境质量负责。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省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部门及其负责人绩效考核和评价的重要内容,督促和支持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依法每年向省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2)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省级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全过程,依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要求并监督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相关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建、旅游和自然资源开发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过程中,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3)加大财政投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将污染防治费用纳入政府预算,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积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在财政、税收、价格和政府采购等方面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
(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质量约束目标。组织实施全省空气、水、土壤、海洋、噪声、固体废物及核与辐射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统筹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生活垃圾、污泥等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确保其正常运行。组织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置和回收。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农业污染源监测预警,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五)确保生态红线安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敏感区等生态红线区域。严格执行生态红线区域分类控制措施,加大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评估力度,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六)建立良好的环境秩序。监督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履行环境监督职责。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督,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严肃查处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取缔或关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且难以依法治理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企业。建立公众环境矛盾协调机制,完善社会参与机制,统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各类环境纠纷。
(七)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完善环境污染公众监测预警机制,组织编制和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响应等突发环境事件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件后恢复工作。
(八)实施环境保护奖惩制度。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工作不力,造成环境破坏和突发环境事件的,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九)建立和完善跨行政区域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的协调机制和重点地区、流域联合防治的管理机制。
(十)加强环境保护信息的传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依法公开环保信息。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组织和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知识宣传和公益活动,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态势。
第三章党委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组织职责:
(一)检查和监督环保系统的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表现。负责监督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环保系统培训的力度,提高环保系统队伍的素质。
(二)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绩效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选拔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3)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责任追究制度,与负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督的工作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共同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4)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确保党政领导干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课时数。
第九条宣传部的职责:
(1)在规划和部署全省思想政治工作时,引导党政领导干部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绿色发展理念。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定,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方案,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积极引导舆论。
第十条政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依法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平正义和全民守法。
(二)监督政法系统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和推动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调查处理,研究和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组织部门的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设置管理,协调省、市、县(市、区)和各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加强对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运行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环保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提供组织服务。研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职能配置和调整的建议。加强各级环保部门、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和人员的编制保障,充实环保力量。
第十二条政府工作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指导各级党组织做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的树立。
(二)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他们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三条农业和农村工作调查协调监督部门的职责:
(一)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相关决策建议。
(二)协调推进全省城乡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进程,推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协调考核体系,并严格实施考核。
第十四条信访部门职责:
(一)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环境诉求,依法维护环境权益,将环境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
(2)落实环境信访复查制度,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及时、就地解决环境信访突出问题,约谈环保局领导,监督环境信访管理,完善领导案件制度,建立从现场检查、处理处罚、问题整改、跟踪监督到信息公开的完整执法链,确保环境信访案件得到就地解决和结案。
(三)依法处理不合理的跟踪骚扰信访,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环境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配合政法部门严厉打击非信访行为,严格控制骚扰信访,大幅减少重复信访、越级信访、违法信访和不合理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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