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布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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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制定了《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新解释》,并于2013年全面修订完善。同时,最高法院还公布了八起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和审判情况。
案例一:刘祖庆环境污染案
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环境污染罪
(一)基本情况
自2013年10月起,被告刘祖庆与其他人一起,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也未建设水污染防治等配套环保设施,就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在此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入村庄排水管道。根据监测,上述处理厂总出水重金属浓度分别为镍23200毫克/升、总铬8.64毫克/升、铜36毫克/升和锌132毫克/升,分别比《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高出23199倍、4.76倍、35倍和25倍。
(2)判断结果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被告刘祖庆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分别超标23,199倍、4.76倍、35倍和25.4倍,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环境污染罪。据此,被告人刘祖庆因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田建国和李恩国的环境污染案例
非法炼铅污染了环境,被判处四年半监禁
(一)基本情况
被告田建国租用铅冶炼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使用火法冶金技术降低废铅酸蓄电池中铅的含量。自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被告先后从张等人处购买了价值108,330,105元的废铅酸蓄电池13,500多吨(已单独处理),用于降低铅产量和严重污染环境。被告李恩国将铅冶炼厂租赁给田建国,并为田建国的运营提供协助。田建国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
(2)判断结果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田建国非法购买废旧铅酸电池,利用火法冶炼技术炼铅。在非法处置过程中,大量废水和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溢出的粉尘用自制布袋收集,成品铅锭露天堆放,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环境污染罪。为国家利益而污染环境是共同犯罪。考虑到污染持续时间、作业规模、污染范围和污染物排放量等因素,两被告的行为应被视为“极其严重的后果”。据此,被告人田建国和李恩国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3: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案件
1.8万吨以上的整改残液被倒入海塘,罚款2000万元
(一)基本情况
被告单位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德隆公司)是一家年产4万吨保险粉和3800吨亚硫酸钠的化工企业。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主要经营印染项目,上述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被告闫海星。精馏残液(含甲醇、甲酸钠、亚硫酸钠等。)合成、过滤和干燥过程中产生的保险粉属于危险废物。2012年7月和8月,为缓解惠德龙公司处理整改残液的污水压力,严海星与被告潘德丰(惠德龙公司总经理)和潘(腾达公司土建监理)协商,将惠德龙公司的整改残液运输至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腾达公司。精馏残液与腾达公司生产的废水混合后,通过暗管直接排入管网,累计排放量超过5000吨。自2012年10月起,为缓解惠德龙公司处理精馏残液的污水压力,潘德峰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茹建国以50-80元/吨的价格处置惠德龙公司的精馏残液。严海星知道并默许了上述出库处置行为。如建国与被告如、如君分别聘请被告徐福锁、唐、、罗将整改后的残液运至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外的海堤直接倾倒,共倾倒18000多吨。被告潘德峰(惠德龙公司仓库主管)明知惠德龙公司非法运输和处置精馏残液,仍接受潘德峰的指派,组织人员负责称量运输精馏残液的罐车重量和填写供货清单。
(2)判断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被告惠德龙公司与被告茹建国、茹程健、茹俊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环境污染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单位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因环境污染被处以2000万元罚款,考虑到自首、立功、如实供述、退还非法所得、事后缴纳污水处理费等情况;被告人严海星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潘德峰、茹建国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潘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君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潘德峰、徐福锁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罗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徐福锁、唐、、罗在试用期内不得从事与污水排放有关的活动。
案例4:王秋等于环境污染案例
在居民区附近非法填埋生活垃圾被判处五年监禁
(一)基本情况
自2014年10月起,被告王秋承包了现代农业物流园区土地回填项目,并将其转包给他人。当他知道物流园区的土地不具备生活垃圾处理功能,其他人没有处理生活垃圾的资格时,他被允许倾倒和填埋生活垃圾。吴淞河位于填埋场的西北侧,农田位于东侧。500米范围内有3个村庄,最近的村庄距离垃圾填埋场125米。王秋与被告李伟根合伙,王秋负责整个填埋项目。被告刘洪海是南方垃圾填埋场的负责人。被告杨涵应刘洪海的邀请,作为合伙人参与了南方垃圾填埋场项目。在这个填埋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被分层填埋。生活垃圾填埋场被发现后,王秋派人清除了北侧的一些生活垃圾,并继续在南侧填埋生活垃圾,直至2015年3月。根据计算,北侧倾倒填埋的生活垃圾滞留量为48236立方米,南侧为146935立方米。经评估,卫、李伟根填埋生活垃圾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合计约为12,067,009.94元,刘洪海、填埋生活垃圾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合计约为9,084,680.27元。
(2)判断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伟、李伟根知道涉案物流园区使用的土地不具备生活垃圾处理功能,他人不具备生活垃圾处理资格,允许其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刘洪海、杨涵违反国家规定,不具备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条件,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环境污染罪,且“后果特别严重”。据此,被告人王秋因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刘洪海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伟根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杨涵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5:湖州市工业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例
危险废物处置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的
(一)基本情况
湖州市工业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是一家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其特许经营项目为湖州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如医疗废物、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和感光材料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2011年至2014年4月,被告郑智(法定代表人)指示、指示或同意其下属管理人员将中心收集的5950多吨危险废物处置给不具备相应盈利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其中,一些危险废物被随意倾倒。
(2)判断结果
根据吴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单位湖州市工业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行政机关是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人,教唆、指使或者同意其下属管理人员实施上述行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都构成了环境污染罪,其后果尤为严重。考虑到本案的相关犯罪情节,被告单位湖州市工业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被判犯有环境污染罪,处以40万元罚款;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案例6:陶建(河北)焦化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例
挥发酚超标,直接排入大气,罚款245万元
(一)基本情况
2014年3月,陶建(河北)焦化有限公司二级生化处理站生化池活性污泥死亡,未达到蒸氨废水处理标准。被告王成武(公司总经理)、张剑福(工务部经理)、胡晓静(工务部副经理)、陈瑞(二级生化处理站主任)、张竹(岗位负责人)发现此情况,为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督,指使、张竹伪造符合标准的水质检验表。不合格的蒸氨废水用于熄焦塔补水,导致蒸氨废水中的挥发酚直接排入大气,严重污染了环境。经检测,熄焦塔补给水中挥发酚超标137倍。
(2)判断结果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单位陶建(河北)焦化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严重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环境污染罪。被告人张剑福,张柱,陈瑞,王成武,胡晓静,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事件发生后,被告单位陶建(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对设备进行改造,以满足环保要求,因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被告单位陶建(河北)焦化有限公司因环境污染罪被罚款245万元;被告人张兼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竹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陈瑞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王成武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胡晓静被罚款2万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7:白加林、吴环境污染案
非法处置装有矿物油的包装桶构成环境污染罪
(一)基本情况
润滑剂和其他矿物油是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清单,含有危险废物或被危险废物直接污染的废物包装和容器也是危险废物。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白加林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被告吴等人处购买了被矿物油、油漆废弃物和废有机溶剂污染的废包装桶,并雇人进行清洗或切割后出售。对于清洗废包装桶产生的废水,白加林指示工人将其倾倒在地上,通过铺设的管道排放到外界环境中。据调查,吴先后向白家林出售了50.5吨被润滑油污染的废包装桶。
(2)判断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白加林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了三吨以上危险废物,严重污染了环境;被告人吴知道白加林没有营业执照,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共同犯罪。据此,考虑到被告人吴第一次犯罪并在审判中主动认罪,被告人白加林因污染环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白加林提出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批准。
案例8:浙江金帆达生化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案件
非法倾倒草甘膦母液超过3.5万吨,罚款7500万元
(一)基本情况
芳布化工厂是浙江金帆达生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帆达公司)的下属企业,专业生产草甘膦。2011年,芳布化工厂产生的危险废物草甘膦的母液因不能及时处理而膨胀。为不影响生产,降低加工成本,被告(金帆达公司副总经理)和宋(金帆达公司内贸部经理)被被告蒲建国(金帆达公司总经理)默许。委托杭州联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环公司”)、湖州德兴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公司”)、阜阳博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公司”)和被告单位衢州新河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河公司”)等有业务往来的化工原料供应商非法运输和处置草甘膦母液。被告(芳布化工厂物业管理部副主任)知道生产中产生的草甘膦母液应委托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仍负责联系宋通知新河公司等单位非法运输草甘膦母液。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金帆达公司非法处置了3.5万多吨草甘膦母液,并将其直接倾倒至外部环境。
2011年下半年,被告单位新河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而牟利。经被告吴桂昌(新河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被告洪国女(新河公司副总经理)联系、宋,同意为金帆达公司处置草甘膦母液,并收取每吨80-100元的处置费。自2012年初至2013年5月,新河公司通过被告黄晓东、王菲联合经营的罐车将5000多吨草甘膦母液从芳布化工厂运至衢州,倾倒在溪流、沙滩、林地等地,每吨向黄晓东、王菲支付50-60元。被告严琦(新和公司股东)负责与黄晓东、王菲、金帆达公司结算草甘膦母液处理费用并开具发票。被告林、舒文忠、柴、杨、付国祥、陈、张、方月良、邱土良、蒋东华作为罐车司机和押运员,参与运输草甘膦母液并协助倾倒。
(2)判断结果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被告浙江金帆达生化有限公司、衢州新河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和被告黄晓东、王飞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环境污染罪,后果特别严重。考虑到案发后自首、如实供述和退还非法所得的情况,被告单位浙江金帆达生化有限公司因环境污染被判处罚款750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衢州新河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400万元罚款;被告人杜忠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及其他被告相应有期徒刑和罚金。
此外,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萧山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清县人民法院和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本案涉及的博信化工、联环化工、德兴化工及相关被告作出判决。
标题:最高法院发布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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